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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检察院依法办理公安部督办重大涉税案件
2019-04-16 14:58:00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

  3月19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一起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除对主犯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一人因取保期间吸毒、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外,其余19名小微企业主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查,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何某某为非法牟利,在经营“代账公司”的赵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冒用或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先后在淮安、青岛、苏州、潜江等多地先后注册成立59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00余份,涉案金额累计6亿余元。徐某、刘某等人通过介绍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工资”或提成;周某、孟某、王某等人通过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涉税犯罪督办案件。

  为确保案件顺利审结,检察机关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精心撰写补充侦查提纲,与公安机关一起细化侦查取证工作,对部分 “空壳”公司工商登记及账册凭证资料、涉案企业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等22大项100余小项证据材料予以补足,绘制全案网络拓扑图,最终形成卷宗材料100余册。2018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对案件中起主导作用的嫌疑人何某某决定逮捕。

  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案中的20个涉案公司,都是生产经营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民营小微企业,“被动”非法购票的情形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且在整个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据最高检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要求,办案检察官确定了区分责任、释法说理、依法办案的思路。在2018年6月26日受理案件后,他们积极配合劝投涉案人员20人,其中1人主动回国投案自首。对涉案企业,检察机关逐一排查,慎重评估是否有必要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加强对涉案人员、尤其是偷逃税款的企业经营者的普法教育。经教育,全案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全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主动退补、退缴或作进项税款转出,已抵扣税款700余万。

  2019年2月21日,案件在淮阴区法院公开审理。庭上,检察机关认为,何某某作为本案主犯,涉案金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法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20名涉案企业主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均积极退缴和抵扣税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从宽严相济、保障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角度出发,最大化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建议法庭对除一人因取保期间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外,对其余19名企业主适用缓刑。

  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