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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公文办理制度
2017-11-13 14:09:00  来源:

   

  为了加强本院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流转规范,充分发挥公文的效用,根据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原则特制订此制度。 

  一、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文件流转和整理归档。 

  二、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1、签收。收件人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的时间。 

  2、登记。对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密级、份数及处理情况逐项记载。 

  3、初审。收件人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院办理,对不属于本院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拟办。收件人经过初审后,认为属于本院办理的,应当将公文送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对涉及条线的一般性公文,直接分送相关条线分管院领导阅处,对仅涉及条线工作但属于重大事项的,以及涉及多部门工作的,或者涉及到全局性工作的,以及事关干警重大利益等公文,应当报请院主要领导审阅;需要两位以上院领导阅示的,按领导排列顺序流转;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5、承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处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明确意见;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明确意见,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院领导说明;办公室直接交办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办公室。 

  6、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传阅公文一般应当按院领导排列顺序顺传,特殊情况下可以跳传。院领导在公文上的批示需要其他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阅知的,应当及时送阅,不得漏传、延误。 

  三、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进行传递,涉密公文的借阅要有详细登记,涉密文件复印要经过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加密复印机上复印。 

  四、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14日 

    

  编辑:倪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