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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人房租,妻子该还吗
2018-09-19 09:44:00  来源:检察日报

   丈夫郭某作为承租人与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未付租金,郭某依据合同要求郭某之妻马女士承担责任,马女士要不要担责?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该案,法院判决郭某偿还租金,驳回高某要求马女士偿还租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某诉称,2010年8月起,郭某承租原告位于海淀区某大厦的一套房屋,面积109.70平方米,用于纸业产品销售。截至起诉,房屋租金共计65万余元,被告已付10万余元,还有55万余元并未缴纳。郭某逾期不缴纳租金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其生活困难。高某认为马女士作为郭某的妻子,应当偿还该笔租金,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夫妻俩承担上述债务。

  郭某辩称,他从未承租原告的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马女士辩称,她不是房屋承租人,租金不应由其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和郭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郭某未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郭某支付高某房屋租金55.2万余元。法院同时指出,高某与郭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郭某负有给付房屋租金和相应利息的义务,马女士不属于承租人,在本案中,并不负有付房屋租金和相应利息的义务。

  法官说法:本案中,法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未判决马女士承担义务,但并不代表马女士一定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郭某应给付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可据此要求马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