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91亿元;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其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于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91亿元的罚款额度,到底高不高,我们可以从几个维度来对比:一是,2016年、2017年,长春长生的营收分别为10.17亿元、15.53亿元,此次处罚额度是其年营收总额的数倍。有媒体分析,长春长生恐面临破产的结局。拿人民生命当儿戏的不法企业,就该付出应有代价,这次的处罚决定在于法有据的基础上,体现了将恶意违规者“罚到倾家荡产”的严惩意图。二是,2017年11月,长春长生被检查出疫苗指标不符合规定,但当时仅被罚款300多万元,被认为只是“罚酒三杯”。相较而言,此次的处罚力度,已属于法律范围内的顶格标准。
开出“天价罚单”、决不姑息的问责,极大警示了整个食药行业,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接下来,需要在继续做好善后工作,妥善、高效赔偿受害者之余,对此案处置所探索和积累的经验更多地剖析和总结,最终转化为制度化的成果,助力筑牢食药安全底线,捍卫公众的安全感和信心。——“新京报评论”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