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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审判为标准收集证据
2018-11-14 11:04: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讯问进行一段时间了,你怎么还没开始制作笔录?”近日,湖南省株洲县纪委监委谈话室里,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阳菁正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但讯问开始不久,就被县监委委员陆胜军紧急叫停了。

  “他现在还没有交代具体问题,都是在谈工作成绩,因为这些内容与案情无关,所以我就没有记录。”阳菁解释说。

  “这些都要如实记录。我们要带着‘证据意识’看待这个问题,既要记录他有罪的供述,也要记录他本人回答的与案情无关的内容,这能反映他从不交代到交代的转变,内容更客观,证据的证明力也更强。”有着多年反贪工作经验的陆胜军说。

  “好的,我明白了。”阳菁走进谈话室继续开展讯问,而在她拿着讯问笔录出来时又被陆胜军叫住了。

  “怎么这份笔录这么干净?里面有几处明显的错别字都没改,确定被调查人认真看过了?”陆胜军当场指出了笔录上存在的问题。

  “他说看完了,内容跟他讲的是一样的,也就签字了。”阳菁说。

  “这不能客观反映被调查人阅读笔录的真实情况,要重新制作笔录,并告知他认真阅读,如有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可自己用笔改正。”陆胜军解释说,笔录有误与被调查人签字“记录属实”相矛盾,容易被质疑笔录真实性和办案单位是否保障了被调查人确认笔录内容的权利,该类问题在诉讼程序中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经过陆胜军在调查取证现场的“把脉开方”,调查组完善了讯问笔录的相关细节与内容,确保笔录真实、有效地反映违法情节与讯问经过。

  监察法颁布后,为使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的证据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株洲县监委安排有丰富刑事诉讼经验的纪检监察干部在讯问现场进行证据审查、指导取证,确保监委调查获取的证据符合刑事审判要求,能发挥应有法律效力。

  确保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既要确保证据真实有效,还要确保程序正规合法。

  “程序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坚持以刑事审判标准审核事实证据,才能确保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曾在办案一线奋战多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一室副主任阎秉哲表示。

  为此,自治区纪委监委强化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证据收集指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

  “佩戴工作证件、登记进入时间、了解被讯问人身体状况、制作讯问笔录、告知被讯问人权利和义务、被讯问人签字确认、全程录音录像、连续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四室,纪检监察干部陈辉在讯问前,不忘把证据收集指引的相关要求重温一遍,确保取证本身合法合规。(本报记者 邹太平 李娜娜)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