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汉军,贵州省大方县财政局长石分局局长。2015年2月,刘汉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一工程公司,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
2016年4月,刘汉军将挪用的40万元归还单位,获得工程公司支付给自己的利息10余万元。
2018年7月,市县联动巡察组进驻长石镇开展巡察,刘汉军意识到自己的事情“包不住”了,主动到县纪委监委投案自首,上交10余万元违法所得。
2018年9月,大方县纪委给予刘汉军开除党籍处分;10月,大方县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县监委结合刘汉军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等情节,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案例提供:贵州省大方县纪委监委 绘图:卢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