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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于鼎破秘刑 宽猛相济治邦国
2025-12-29 09:52:00  来源:淮阴区检察院

  子产(公元前584年—公元前522年),春秋郑国人,名公孙侨,字子产,是郑简公、郑定公时期的执政大臣,执政二十余年。子产执政期间,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励精图治,大胆推行“作封洫”“作丘赋”“铸刑书”三大内政改革,其中“铸刑书”作为法治举措,影响深远。

  “铸刑书”指公元前536年,子产把新制定的刑法条文铸在鼎上,作为国家常法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此举开创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在人类文明演进中,鼎由炊具演变为象征权力的礼器,子产铸刑于鼎,把礼器作为法律的载体,依托礼器以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在礼上,以法代礼,法一经公布,就不得篡改,不得毁弃,必须遵守。铸刑于鼎这一举动别出心裁,富有创意,彰显了法的客观性和固定性。

  子产“铸刑书”的意义堪称划时代。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在此之前,法律仅为极少数奴隶主贵族所掌握,他们独断专行,为所欲为,对自己管辖下的民众滥用刑罚,使得民众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恐惧中。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力量的变化,新兴封建势力、商人、平民皆要求公布刑书。成文法的公布使民众可以依据法律条文争取正当权益,预测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司法垄断权。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成文法的公布,意味着贵族犯法也要按照刑书规定处罚,与平民同样对待。再次,以法律形式维护和巩固了田制和军赋改革的成果,公开承认并保护私有权,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由于公开刑书限制贵族特权、消解贵族的擅断空间,子产“铸刑书”遭到各种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晋国大夫叔向便曾致信痛斥其“弃礼而征于书”。子产并非“弃礼从法”,而是主张“礼法折衷”,在新旧势力没有充分分化的情况下,试图以法律补充礼制的不足。但事实上,礼、法毕竟代表新旧势力的不同意志,二者不可能冰炭同炉、并行不悖、和平共处。最终,礼与法产生了尖锐的对立和激烈的冲突,这是子产始料未及的,他只得被动地弃礼从法,以法救世。当然,子产“铸刑书”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二十余年后,晋国的范宣子亦“铸刑鼎”,公布晋国的成文法,“铸刑书”“铸刑鼎”标志着奴隶制礼制的瓦解和封建法制的建立,并为以后战国时期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历史上,子产还是“宽猛相济”施政思想的早期实践者。宽,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宽容;猛,主张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子产执政之初,鉴于政局复杂,根基未稳,主要采取“宽”的施政方针,主张“为政必以德”(《史记·郑世家》),推行开明政治,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众怒难犯,专欲难成”(《左传·襄公十年》)。当规章制度与众人意愿发生冲突时,切忌一意孤行,强调顺乎民意。其二,“安定国家,必大焉先”(《左传·襄公三十年》)。对势力强大的显贵望族,推行宽容谦让政策,适当作出一些妥协和让步,以求减少执政的阻力,迅速打开局面。其三,“不毁乡校”,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当时,郑人常到乡校休闲聚会,议论国家政治,大夫然明建议拆毁乡校,子产拒绝说:这样做有必要吗?大家早晚干完活儿回来,到这里聚在一起谈论为政的得失,他们喜欢的,我就推行,他们厌恶的,我就改正,这是我的老师,为什么要毁掉乡校呢?我只听说用尽力做好事来减少怨恨,没有听说依权仗势来防止怨恨。利用权威不能很快制止议论,这就像堵塞河流一样。洪水决堤而出,伤人必然很多,我不能挽救,不如把水小小地放掉一点,加以疏导,不如让我听到这些议论后把它当作治病的良药。子产允许他人发表不同意见,批评时政,自己择善而从,闻过则改,树立了开明政治的良好风气。

  到了执政后期,随着势力巩固与成文法的公布,子产由主张宽转而强调猛,这表现在严格立法、严厉执法和司法上。首先,首恶必办。对为非作歹、不得人心的腐败贵族,历数罪状,痛下杀手。其次,违法必究。认真调查案情,核实口供,以事实为依据,以成文法为标准,犯了什么罪就依法处以相应的刑罚,“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公元前522年,子产积劳成疾,临终前告诫继任者子大叔说:我死以后,你必然成为执政者,只有德行深厚的人才能以宽缓温和的政策使民众顺服;要是德行不足以推行宽政,不如实行威猛严厉的手段。他比喻说,火很猛烈,人们就对它望而生畏,因此被火烧死的人很少;水性柔弱,人们便对水掉以轻心,经常在水中嬉戏玩耍,淹死的人却很多。因此,宽政是很难推行的。子产的临终遗言,专门论及宽猛的内在联系,意味深长。子产认为,执政的最高境界是推行与人为善的宽政,但推行宽政难度很大,它以有德者为先决条件,依靠统治者高度的道德自觉;在社会动乱、道德沦丧、人心不古、有德者销声匿迹的情况下,最切实可行的是推行猛政,建立强权政治,把法律规定得冷酷无情,严厉打击犯罪,从而使人畏惧,不敢以身试法,这也不失为走向安定的另一条途径。子产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但更冷静地面对现实,当道德自觉无法实现时,退而求其次,依靠威严的法制作保障,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

  子产的“宽猛相济”并非简单的“德治与法治对立”,而是“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早期探索。“宽”是德治的内核,“猛”是法治的保障,二者的核心在“济”,即相辅相成、因时制宜。这种思想认识到了法律的惩戒与震慑价值,为后世“礼法合治”的治理传统埋下思想的种子,至今仍对国家治理具有启示意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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