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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检察院贾洪刚:要比别人知道的多一点
2017-11-14 17:10:00  来源:

   贾洪刚,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公诉局副局长。他的头衔还有很多:江苏省检察院案件评查人才、淮安市检察院专门型公诉人……和他接触过的公安人员和法官都感慨:“贾局长经手的案子,总要逼着我们慎之又慎。”

  2016年,贾洪刚办理了一起诈骗案。阅卷时他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曾被公安机关抓获过两次,但案卷记录上并没有说明具体情况。一个人为什么被抓两次?带着这样的疑问,贾洪刚迅速向公安干警了解情况。原来,王某第一次被抓获后,在押解途中逃脱过,并通过他母亲的安排躲了起来,一个月后被警方再次抓获。得知这些信息后,贾洪刚认为,王某的脱逃行为、他母亲的帮助行为,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补充固定了相关证据后,贾洪刚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最终,王某的脱逃罪和追诉他母亲的窝藏罪均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案子办结了,贾洪刚的监督却没有结束。在对该案的判决审查过程中,他发现法院对王某的判决多算了一年刑期,于是发出书面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得到法院采纳和更正。一起案件,贾洪刚从三个不同角度进行了精准监督,淮阴区法院一位庭长笑称:“我们还真有点怕被他抓住‘小辫子’。”

  贾洪刚细致严谨的作风由来已久,在成为“贾局长”之前,他做过十年的“贾老师”,对学生对自己他都严格要求。2007年,他考进淮阴区检察院,由于是“半路出家”,贾洪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管白天多忙,每天睡觉前,他都要抽出40分钟钻研业务,雷打不动。他常常告诫自己,“作为一名公诉人,必须努力比别人知道的多一点。”

  2016年,贾洪刚承办了由江苏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张某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在对案件判决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张某在获刑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法院适用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但该案发生在刑法修正之前,此前刑法对该罪并没有规定罚金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法院判处其罚金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最后,抗诉意见被采纳,5000元罚金也退还给了被告人。

  多年坚持学习的经验让贾洪刚明白,法治环境日新月异,司法实践复杂多样,他必须不断摄取知识,才可以随时做好充分的准备。

  2016年2月,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贾洪刚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服刑期间,分4次减刑共计四年,并获假释。这次犯罪,正处于假释期间。假释期再犯罪或者发现漏罪,之前又有减刑,那么已经减掉的刑期是否还计入并罚期限?

  带着这个疑问,贾洪刚详细查阅了相关规定,通过多番论证,他认为,在假释期间,再犯罪或发现漏罪,之前的减刑都不再作数。最后,该量刑建议和法律适用得到法院采纳。

  十年公诉,练就了贾洪刚的真功夫。近3年来,他办理了近300件疑难复杂案件,其中一年里就提出抗诉4件,且均得到改判,还依法纠正侦查机关违法4件,纠正审判违法2件,追诉5人,增加和改变罪名8起。

  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