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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的功课,必须做足
2019-03-11 11:17:00  来源: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一场淅淅沥沥的小雨夹杂着点点雪花,打在脸上,让人顿觉春寒料峭。

  2月18日一大早,还不到8点,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员额检察官贾洪刚便来到办桌桌前,开始一天的工作:部门会议研讨案情、准备调查提纲、联系公安办案人、补充调查固定证据……贾洪刚一边翻看王某寻衅滋事一案的卷宗材料,一边用笔一项项罗列着一天的安排,顾不上喝一口杯里正冒着热气的茶水。

  这是一起普通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情感纠葛,为泄私愤,肆意向顾某的私家车泼油漆、砸坏车窗玻璃,摔坏顾某手机、向顾某家中投掷染料瓶,多次无辜损害顾某财物,共计价值1.2万余元。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审查起诉。经查,移送审查的证据材料中,有一张金额7500元的修车票据的开票时间与受害人顾某自述的修车时间与不一致,贾洪刚觉得存在疑点,需要补充证据。

  比起办过的许多大案要案,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正如贾洪刚常说的,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作为一名公诉人,不管面对什么样的案件,庭外的功夫,必须做足。

  8:40, 贾洪刚通过对卷宗材料进行全面查看后,电话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准备当日上午部门会议结束后,请办案民警一起实地走访顾某当初修车的4S店,对前后几次的修车情况再次予以核对。

  9:00,部门会准时开始。除了正常的工作安排和案件研讨外,贾洪刚又将该案如何补充完善、固定证据的情况作了说明,分管领导同意了他的想法。

  10:25,会议结束。就在贾洪刚准备联系办案民警一起去4S店时,控申大厅值班干警电话来了,说那边有个当事人要求见他。贾洪刚一边来到控申大厅,一边与办案民警联系,将外调取证的时间改到下午。

  

  一进控申大厅,贾洪刚就认出,来访者是前几日办理的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不起诉一案的受害人之一陈某。陈某反映,除了现有财产损失认定外,其车辆保险杠的损失尚未予以评估,要求司法机关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

  贾洪刚一边耐心听取并记录陈某的诉求,一边为陈某添加茶水、安抚情绪,并从涉案事实、有关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求、立案标准等多方面,向陈某详细解释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对陈某的诉求,贾洪刚表示,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相信物价部门一定会作出客观科学的认定;同时,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也会依法对董某某处以治安处罚。经过一番推心置腹的释法说理,陈某终于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相信司法部门一定会依法公正处理此事。

  11:45,送走了王某,已至午饭时分,在去饭堂的路上,书记员小陈告诉贾洪刚,法院11点的时候通知,已经提起诉讼的陈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定于2月20日上午开庭,提醒做好相关准备。

  14:10,已经下了半天的小雨,丝毫没有停止的意思。贾洪刚拿起提前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和办案民警一起冒雨驱车,赶往40余公里外的4S店。一路上,二人又对卷宗中受害人自述的修车时间与实际开票的时间,进行了相关对应。

  15:15,来到店里。4S店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很快查到了顾某事发时前后几次的维修记录。对照维修记录,贾洪刚详细了解了几次修车的时间、修车项目、具体的缴费记录等情况。对其中为什么顾某自述是10月17日、而缴费票据时间是10月28日、金额7500元的喷漆维修项目,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维修记录并回忆证明:顾某确实是于10月17日将其被王某任意喷漆损坏的车辆开到4S店维修,由于当时店里排队喷漆的车辆比较多、而整车喷漆又需要几天时间,虽然10月17日顾某先行支付了部分费用,而整个费用全部结清是在10月28日顾某来取车时,所以7500元的这张缴费票据时间显示的是10月28日而非10月17日。

  缴费记录和工作人员的证言,印证了受害人顾某的自述符合客观事实。随后贾洪刚又请工作人员将顾某前后多次的维修记录打印盖章后交由办案民警,以便作为证据材料补充提交。

  返回检察院,时间已经到了17时。

  一整天的奔波,让贾洪刚有些疲惫,早上倒的一杯茶水已经凉透。顾不上休息,随手端起喝上一口,贾洪刚又开始准备起后天陈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庭审材料……

  

  (张传杰)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