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李成文(化名)选择将公司交给其他合伙人,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好转,李成文想回来重整公司,却发现自己的权宜之计遏住了公司发展的“咽喉”,近日,束手无策的李成文来到了淮阴区检察院请求帮助。
“这份购房合同不是真的,只是我们公司向他们借款,用房子来做抵押担保,如果不拿房子作担保,他们不肯借钱给我们……”交谈中,李成文对当初的一番操作悔恨不已。
2012 年,李成文作为一家置业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资金周转向朱某借贷,朱某答应借贷的同时,提出让李成文用置业公司开发的三套房屋作抵押,同时还要求签订此三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不动产统一发票,李成文为了借到钱,只好同意了朱某的条件。
李成文外出后,2013 年朱某向淮阴区法院起诉请求追究置业公司的违约责任,请求其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是朱某向法院隐匿了借贷的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该置业公司在对外借贷过程中发生过很多起这样的例子,“操作手法”都是一样的,用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为民间借贷做抵押,但按照法律规定,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能做抵押,所以又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给民间借贷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通过调阅置业公司的账目,承办检察官很快找到了破绽,账目中并未查到有相应的购房款的汇入记录,这成为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的关键证据。
“我没想到他们真的拿着商品房合同到法院起诉我,要求交付房屋,我因为当时在外地没办法回来参加诉讼,但是公司的其他合伙人也都知道这些事的,我那么相信他们,哎!……”李成文不停向检察官诉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朱某故意隐瞒了欠条的存在,只是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合同,隐瞒借贷的事实,又因为李成文无法参与诉讼,导致了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针对该案中存在的虚假诉讼情形,淮阴区检察院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赵承斌 韩超群)(淮海晚报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