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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也是受贿 淮阴检察官:不当“官”也不能“乱来”
2018-12-24 09:59:00  来源: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收点礼品、账外拿回扣,看起来似乎是生意场上的平常现象,是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潜规则。殊不知,当回扣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已经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8月29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程东海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面对法院的判决,程东海终于明白,自己不是国家公务员,一样可以构成受贿犯罪。

  现年50岁的程东海,早年曾在多家服装企业从事成衣生产及管理工作。2009年进入淮安市某大型制衣公司,凭借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精明勤快的办事能力,深受公司老板的信任,很快担任了公司生产计划部的副经理。由于掌握日常生产尤其是外发订单的原材料、辅料配送、样衣确认、质量检查等业务,程东海自然成为众多外包客户讨好的对象。

  2015年12月份,程东海所在公司又有一批外发订单,准备找外包企业代加工。此时,程东海刚刚买了房子,正是经济紧张的时候;想到常年依靠自己做外包代加工业务的老板们,个个开着豪车、住着别墅,而自己还是拿着每个月几千元的死工资,心底不禁打起了歪算盘。

  程东海联系上了扬州某服饰加工厂负责人丁某。他告诉丁某,自己手里有一批订单,利润可观,并且会在原材料配送、发货、质量检验等方面给予丁某照顾;作为回报,丁某在收到加工账款后,要按照每件产品五角钱的标准,给程东海“返点”,即所谓的回扣。有订单送上门、而且还能得到照顾,丁某自然不会放过到手的赚钱机会,当即表示同意。

  2016年1月份,丁某在收到加工款后,按照约定,通过转账给了程东海第一笔回扣1.4万余元。尝到甜头的程东海,至此一发不可收拾,截至2018年2月,程东海以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先后多次从丁某及另外一家代工企业收受回扣共计8.7万余元。

  2018年春节后,程东海拿回扣的行为被公司察觉,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4月2日,警方立案侦查。次日,程东海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4.7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程东海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就是在原材料和辅料不及时到位情况下,优先给我‘返点’的外加工厂派送;在样衣质量检验、结算加工费方面,给予便利和照顾。我以为这样做,虽然违反了公司的平等原则,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还构成了犯罪。”面对检察官的公诉意见,程东海追悔不已,表示认罪伏法。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指出,虽然在大多数人看来,“受贿”这字眼似乎都认为与“官”、与国家公务公职人员有关。事实上,受贿罪并非只针对公务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样也是受贿行为。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在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不要以为利用自己所在岗位的职权,为朋友、亲友提供便利、谋取好处,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但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情节严重的一样构成违法犯罪。所以,无论身处什么单位什么岗位,在行使工作权利的同时,一定要遵规守纪、奉公守法。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