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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 李晗 实习记者 项甜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关乎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表示,五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连续5年下降,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提到,2016年以来共起诉侵害在校学生的暴力犯罪1万余人。依法惩治“校园贷”涉及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谈到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问题时明确表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为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建议和提案,关注点从法律政策到幼儿托管,从科学教育到网络素养,从校园欺凌到未成年人遭性侵,全方位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完善相关法律与制度建设】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政府保护专章
“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应当由三根柱子构建而成,即福利、保护和司法……福利是普惠性的,是面对所有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针对特殊情况需要重点关注的未成年人的;司法是事后的,一旦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涉罪,能够通过有效的教育和矫治,让他们重新步入社会。目前,我国制定了两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的想法是,适时推动修改这两部法律,将这三个内容涵盖进去。”
“目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政府保护的内容是穿插在社会保护当中的,建议通过设立专章的形式,体现政府的职责和担当,而且,我们国家社会发展至今,各级政府有能力也有责任去做这个兜底的工作”。
“我们不主张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简单以入刑的方式来惩罚,但又不能对一些有着恶劣行为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因此,这就需要有一个中间的过渡措施,通过一系列保护处分措施来替代刑罚,比如,改革收容教养制度,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强化司法训诫实施等。总之,应当立足于教育和矫治,而不是惩罚”。(据法制网)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王锋
《未成年人保护法》应明确规定家庭监护责任与国家监护制度
“建议尽快启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或修改为‘家庭监护’)部分增加规定,明确、细化家庭监护责任和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此外,增设政府职责一章,规定国家监护制度,明确国家监护的主责机关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内容,明确强制报告的情形,落实强制报告机制等;在‘总则’和‘司法保护’等其他部分,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遵循的原则,完善政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处理的规定,并完善监护配套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余瑞玉
设立专门的少年家事法院
“把家事案件归到普通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会存在一些问题。普通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财产问题,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体现在不仅涉及财产问题,还涉及人身关系,特别是亲情、伦理问题,并不是只给财产就能解决。”
“少年家事审判的特殊性导致法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判后回访工作,现行的法院内部考核往往体现不出来,如果按办案数、发改率等指标作为绩效考核标准,很难平衡。如果能成立专门的少年家事法院,仅在少年家事法院内部进行考核,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家事法官做审判延伸工作的积极性。”(据人民法院网)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
构建全国青少年数据平台
“目前全国没有青少年违法犯罪及校园事故的统一数据统计平台,数据收集途径的不同,导致各地各部门收集来的数据五花八门,数据无法衔接或数据重复计算甚至出现过听上去好像是同一项目的数据,但各家统计结果却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这种状况下,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分析,应构建全国青少年数据的统一平台,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共享。”
“平台可以包括成年人违法犯罪年龄的分布数据、流浪儿童的全国动向分布数据、留守儿童的分布以及变化数据等不同数据。同时,数据平台建设应合理确定不同地区的自选统计项目,比如广东省是流动人口流入的大省,应增加一个流动儿童流入动向方面的数据项目,以全面把握政策调整、法规修订的方向。”
“同时,数据平台应该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单位中予以共享,并指定共享的专门管理人,做到既保护涉及隐私数据的保密也能充分研判相关的数据。还应该设立设定相关的预警制度,一旦某个环节的数据发生异常就发出警报。对于青少年而言,无论是犯罪方面、就学工作方面还是父母流向方面,在这个数据平台上都可以统计成数据,这样,他们在就学、教育等权力方面就可以得到一些信息化的支撑。”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
落实留守儿童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贫困地区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问题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亲情的缺失使得他们性格趋于内向、自卑,孤僻、脆弱。个别儿童还出现抑郁自杀的情况。另外,由于留守儿童大多跟老人生活在一起。由于老人文化水平低,卫生观念淡薄、加上居住条件简陋,致使好多留守儿童产生了不良的卫生习惯。长期不洗澡,甚至有因皮肤交叉感染而住院的案例。”
“再者,留守儿童普遍营养状况不佳,严重不足者出现低体重和低生长速度的情况。还有的缺铁引发贫血,缺钙致使骨质松软;在接种疫苗方面,免疫空白现象严重,抵抗力低下、引发部分传染病疫情;同时,由于监护人的疏忽,留守儿童溺水、触电、跌伤、烫伤等危及生命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要通过立法来保障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及权益保护问题。另外,国家在对精准扶贫工作中,完善留守儿童保护制度和相关福利政策,落实留守儿童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留守儿童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公共服务。”(据法晚网)
——全国政协委员周秉建
制定《学前教育法》 明确规定学前教育的原则和目标
“目前我国的幼儿托管和学前教育存在行政监管薄弱、规范层次低、幼师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0-3岁幼儿托管市场,除了在注册登记环节有一定监管外,其他方面几乎没有监管。幼儿园虽有一定监管,但远不到位,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不合格幼儿园大量存在。”
“按照学龄前儿童身心发育水平,对幼儿托管与学前教育实施分类监管,明确资质要求、权利和义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形成专门监管与多元主体齐抓共管的体系,打击违背儿童成长规律的行为。”
“制定学前教育法,对学前教育的原则、目标作出明确规定,对学前教育主体资格、从业人员资质、教育场所、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托幼机构和幼儿园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系统规范,完善学前教育法制体系。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增加对幼儿托管与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普惠幼儿园教师待遇,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竞争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满足家长多元化需求;引导保险机构推出专门险种,建立幼儿意外伤害损害后果分担机制。”(据中国网)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
建立全国失踪儿童救助管理系统
“多年来,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反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案发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当前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生,呈现集团化、网络化和交易快捷等趋势,部分地区此类犯罪活动仍然比较突出。”
“当前应依法加大力度,从完善法制、社会管理、源头治理、技术防控等多方面入手,整体性推进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是保护儿童权利、提升社会安全感、疏解民生忧虑。”
“完善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行‘买卖同罪’;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性失踪儿童救助管理系统,设立常设专门协调机构,制定联动机制,高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解救寻找失踪儿童;建立儿童人身安全的全民救济机制,政府对沿街乞讨、流浪儿童进行完全救助,从严从重打击儿童乞讨‘产业链’和幕后操纵者;调整完善现行收养制度,关爱、救济特殊需要家庭,对不孕不育、失独家庭实行建档管理,给予心理关怀和行政救济。”(据澎湃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阎志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
“当前,我国涉及未成年人司法的相关条文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甚至存在冲突。如刑事实体法方面,仍然停留在比照成人标准从宽处罚的‘小儿酌减’思路,缺乏专门的处置措施;刑事诉讼法方面,采用的是对成年人诉讼程序‘打补丁’‘加外挂’的方式,操作性不强;关于少年司法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更是缺乏约束力。”
“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核心理念,同时注重将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注重吸纳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力量参与少年司法;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于少年司法法的始终,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工作。应注重宽严相济的原则,构建阶梯式的未成年人处遇措施,在尽量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负面影响的同时,对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犯罪案件依法惩处。”(据东方网)
——全国人大代表、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常委刘艳
【培养科学教育与网络素养】
设立“青少年科学发展”专项基金
“科学教育培养的是才,网络素养则应更加强调德。德才兼备的数字一代,才能够挑起未来发展的大梁。”
“在过去我那个年代,我的理想就是成为天文学家,后来学计算机,也跟科技沾边。但你看现在,想成为科学家的孩子没有我们当年那么多了。目前青少年缺乏对科学事业的向往,师资力量和研究成果也非常匮乏,并且存在欠发达地区缺乏接触科技的机会等问题。”
“一是设立‘青少年科学发展’专项基金。二是加强跨界联动,鼓励各方社会力量深入参与科学教育和网络素养培养。三是建立‘云端实验室’平台和区域性科技馆,系统引入第三方社会优质资源,鼓励和引导结伴帮扶,解决偏远地区科教资源匮乏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
建立网络信息审查机制 整治软色情软暴力视频
“随着信息网络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人必需的工具。但是网络内容却鱼龙混杂。除了可以被定性为淫秽物品的视频、文字在当前的打击之列外,还有一些软色情、软暴力,低俗的视频、文字,虽然对成年人没有太大伤害,但是对于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有很大的伤害。”
“这种视频属于软色情、软暴力,还无法认定为淫秽物品,但是其显然不适宜向儿童传播……应建立网络信息审查机制,要求网络运营商必须对上传到网络平台上的内容加以事前审查。上传后收到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必须及时删除、补正。对于有违规传播行为的网络平台,要作为监管重点,甚至列入黑名单。”(据央视)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颖
促进儿童网络视听内容绿色发展
“今年带来了关于促进儿童网络视听内容绿色发展的建议。治理儿童网络视频中的有害信息有几个关键点,第一点也是最重要的是在‘法治’层面,一定要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创作内容和传播内容的主体形成有效约束。另外,也要建立鼓励全社会关注的机制,让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个话题、参与这个话题,鼓励更多企业、平台参与到儿童网络视听内容绿色发展的工作中来。家长、学校也要强化对儿童的教育,建立线上、线下不同形式的教育渠道的方式。”
“我们制作的新版《海尔兄弟》有望于今年暑假上映,希望能够继续发挥儿童科普的作用。由小孩子带着家长一起探索学习科普知识,共同健康成长。”
——全国人大代表、海尔集团总裁周云杰
全面推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培训
“青少年科技意识匮乏,缺乏足够的科技知识教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教育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师资力量缺失等问题。第二是过度重视应试基础文化教育,忽略科技教育和科技体验。第三是社会教育在科技教育中还没发挥作用。”
“首先应当全面推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培训,加强专项资金支持。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部委牵头制定中小学生科技教育机制,将科技教育纳入教学教务,成为常规体验课程,专项资金支持,与专业的科技教育平台合作,进行专业的培训体验。同时支持举办全球有影响力的青少年科技竞技赛,科技创新从学生抓起,全面深化支持学生发明专利作品参赛。”
“要规划科技教育机构资质认证,设立专业门槛。由教育部牵头,引导科技教育创新,规范市场,拓宽教育途径,开展丰富的科技教育活动。从各学科教学、活动课程、课外科技活动、团队活动等方面共同努力,将科技教育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专业机构认定规划,同时持证培训,专业科技教育引导。通过完善科技教务团队,规划科技教育课件制定,培养专业的科技教育人才,扩大青少年科技教育的教师队伍;鼓励大学教育及科技届退休人士走进辅导员队伍,开展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体系。”(据北京时间)
——全国政协委员、中关村智造大街董事长程静
兜住未成年人网络健康和网络安全教育底线
“对于大多数处于困境家庭的未成年人来说,家庭作为提供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墙’和网络素养教育第一位‘老师’的作用是欠缺的,需要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整合社会力量,来关注困境家庭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
“要大力培育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的协调下,整合互联网企业、高校专家、大学生、青少年家长、中小学教师、社区社工等社会力量,形成困境家庭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志愿者队伍,提升困境家庭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法治思维,帮助困境家庭监护人能够更好地管理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和网上行为,并建立良好的监护关系。”
“困境家庭未成年人自身对网络诱惑的免疫力提升,以及健康上网和安全上网的理念与行为的养成,需要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机制。在政策支持层面,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社区民众参与网络素养教育的积极性。要切实兜住困境家庭未成年人,尤其是900多万农村留守儿童网络健康和网络安全教育的底线。”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出版总社总编辑林阳
【关注托幼服务与校外教育】
加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良莠不齐,乱象丛生,缺乏有效管理,亟需加快规范课外补习市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审核,通过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使其健康有序发展;对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和年检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规范管理,正确引导校外教育培训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同时,还要大力宣传非法办学机构的隐患及负面效应,逐步提高家长和学生防范抵制非法办学意识。反对拔苗助长式的教育方式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盈利性辅导,对违反规定的教师严格追究责任,从源头上杜绝有偿补课。”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办学,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提高办学质量,让有实力、有能力、有资质的培训主体承办培训机构。同时发挥图书馆、书店、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在校外教育培训市场中公益性、主导性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胡卫
加快义务教育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差距仍较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城区中小学尖锐的入学矛盾和大班额现象越演越烈,边远地区农村学校生源呈递减趋势,小班额问题越来越严重,部分村级学校甚至成为‘空壳校’,造成大量教育资源闲置浪费。”
“优化资源配置,使教育布局科学合理;加大投入,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人事体制改革,强化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把均衡化发展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消除区域、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构建均等化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提高城乡教育一体化水平。”
“通过探索集团办学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建设免费开放的基础数字教育资源等方式,从整体上提高义务教育的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缩小校际差距。”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胡卫
婴幼儿托育服务应被纳入监管
“一方面,现在公办托育中心总体数量较少,且大部分针对2到3岁的儿童,难以满足0到3岁阶段的全部婴幼儿入托需求。另一方面,市场上绝大部分的早教机构都是独立经营的咨询或服务公司,均属商业性质,缺失教育部门监管,要么托费较高,要么规范难以保障。胡卫认为,改善当前的托育服务现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入托需求,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民生问题。”
“将0到3岁托育纳入教育部门的监管范围内,统筹人社、民政、卫生、工商、财政等不同部门。同时,国家需要对场地条件、设施设备、安全卫生、人员资质等提出基本的设置指标和行业标准。
“此外,还应当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构建多种形式并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托育供给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副主任胡卫
大力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服务“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深入研究、密切配合,大力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服务发展。一要把托幼园所建设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明确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及行业标准,加强引导和监管。二要设立专项资金及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托幼公共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托幼事业。三要加大托育师资培训力度,鼓励高校开设早期教育相关专业,为早期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专业化的服务。要发挥社区优势,建立社区(村)托育中心,入托费一部分由个人出,一部分则由国家承担,以减轻家长育儿负担,还可以引进实施社区‘保姆证照’制度,由明确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据新华网)
——全国政协委员邓红
建普惠性幼儿园并实行混龄办班制
“目前,由于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学前教育面临着双重挑战和叠加压力。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政府应通过规范管理、资金扶持、质量监控等方式,为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民办园的办园资金主要来自托儿费,如果价格过低,只能以降低教师工资等来保证成本。应聘请第三方机构核算办园成本,科学制定普惠园限价政策。建立对普惠园成本与质量监管机制,让政府投入的每一分钱都能真正花到孩子身上、老师身上。”
“民间资本投资学前教育,办园场地和审批是大问题。应调整幼儿园建设标准,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让民间力量释放活力,激发市场潜能。鼓励在优质大型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大型社区等非独立场地建普惠性幼儿园并实行混龄办班制。”
“此外,幼儿园没有规范统一的教材和教师指导用书,导致教学内容随意性大。应编写或指定一部教学指导用书,同时制定一个标准化培训政策,将民办教师也纳入国培计划,提高保教质量”。(据天津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张金英
加大对学前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 发展普惠性公立幼儿园
“首先,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发展普惠性公立幼儿园。具体来说,一要加快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确定公办幼儿园财政拨款标准,并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二是落实各级政府承担学前教育投入的责任,明确公共资金保底功能;三是合理运用公共财政补贴新建普通住宅区和旧城镇改造项目中的配套幼儿园,确保公益普惠性和产权政府所有;四是加强对农村乡镇和脱贫攻坚地区幼儿园建设的投入,确保学前教育在教育扶贫支持项目中的合理比重。”
“其次,积极探索利用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幼儿教育服务的政策、途径和方式方法。一是以产业基金、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和教育资源开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二是鼓励企业出资,委托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专业幼教力量负责举办幼儿园;三是对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幼儿入园问题的企业和机构,给与相关政策优惠和表彰;四是通过政府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园舍改造扩建、购置教玩具、基础设施建设等;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减少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在收费标准上的明显差异。”
“最后,要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学前教育普惠性可持续发展。一是建立完善与职称评聘挂钩的幼教基本工资标准,减少编制内外待遇差异,吸引更多人才进入幼儿教师队伍;二是加强规范幼儿园的管理和依法办学的督管,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制度。三是支持社会资本对幼教领域投资并购,鼓励打造普惠性品牌幼教集团。”(据光明网)
——住鄂全国政协委员江利平
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
“由于幼儿教育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因而财政补贴相对较少,也由此导致幼儿教育收费相对较高。另外,母亲放弃工作、全职看护小孩在现阶段对大部分家庭来说不太现实,很多家庭面临老人年事已高、无力照顾孙辈二孩的情况。”
“可把义务教育下移一个阶段。将学前教育(3-6岁)纳入义务教育,同时大力兴办日托(0-2岁)与幼教(3-6岁)设施,使幼儿教育成为所有家庭可以普遍享有的配套基础设施,这有利于二孩政策得到真正的有效执行。”(据南方网)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治理校园欺凌】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一是要严厉打击,二是要注重源头预防。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司法保护。未来,期待检察机关推动建立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保护处分机制,把校园打造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据正义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学校长马景林
设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对于防治欺凌现象的组织机构建设,设置两级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一为校级,二为县区级或市级。”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性质,应当是独立的专门委员会。由校长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社会专业人士(法律、教育、心理等)、政法机关代表等组成,并由有关部门确认,以增强其权威性。该委员会要明确议事规则,负责学生欺凌事件的调查、申诉、惩戒。若相关人员不服处理结果,可向上级委员会申诉,上级委员会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
“对于涉嫌犯罪的欺凌事件,要严格按照法律处理,就可能还涉及必要的立法跟进。如若不然,只有纸面宣示,而无法律、机制的配套支撑,治理校园欺凌或许只会消于无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教师法中完善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的措施和程序,以增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威慑力,这也是一种对未成年人的爱和保护。” (据中国新闻网)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
【防止未成年人遭性侵】
建立通报平台举报机制让性侵犯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2017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27宗,主要涉及的罪名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以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建议构建通报性侵罪犯的工作平台,通报平台需要向相关的特殊行业进行信息共享,有专人管理防止隐私泄露。比如招收教师、幼儿工作者的时候,行业规定必须要上这个平台进行查询应聘者是否在黑名单里面,如果在就不能招收。”
“与此同时,赋予学校、村居委、医院等单位举报义务,重点排查未成年人赴医院流产事件。她认为,学校、村居委、医院等单位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建立起完善的应对举报机制。医院在接收到未成年人流产病例,尤其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流产病例时,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应建立起规范的排查制度,对可能涉及犯罪的及时予以立案侦查。”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并设从业限制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并设从业限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闵行区检察院牵头,联合法院、公安、教育等涉未成年合法权益的部门建立信息库,每月将公检法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名单推送进库,目前已经有了成功拦截的案例,但数据库还太小,只能在本行政区内有效施行。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并设从业限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据东方网)
——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朱芝松
将预防性侵纳入到义务教育阶段教材
“目前大量农村群众通过到城市去工作来改善自己的生活,父母到城市去挣钱、去打工,但孩子又没办法带到城市去,农村的教育又相对比较落后,这样就造成了大量监护空间的缺失和法律的空缺,我感觉到这是一个矛盾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立法上应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大量修改,建立一个必要的、严格的法律惩戒体系;其次是在教育上,应将预防性侵纳入到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里,从社会的方方面面来保护儿童的利益。社会舆论,特别是新闻界的力量,要形成正能量。”
——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
公开性侵者信息随时可查
“修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有身体插入等行为则参照奸淫幼女罪,提高量刑起点;其他猥亵行为按照猥亵儿童罪一般情况量刑。另外,与陌生人相比,看护人、教师对儿童健康成长负有更大责任,对儿童实施性侵更加具有隐蔽性,同时破坏了儿童对成人的信任,对儿童身心造成更严重的影响,她建议在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中增加‘教师、看护人、公务人员等特殊主体奸淫儿童的’。”
“可参考美国、韩国等国由政府出资建立猥亵儿童罪犯的信息公开网站。网站上可随时查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性犯罪者的姓名、年龄、住址、实际居住地、照片、犯罪内容等。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以下的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公开期限为5 年,有期徒刑3 年以上的公开期限为 10 年。这个方法在中国这个注重面子的社会,其威慑效果将更为强大,建议尽早实行。”
“应立法强制性侵儿童者释放后一定期限内须佩戴电子脚铐,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并限制其进入儿童相关的特定场所。例如:韩国政府表示,从2008年实施电子脚铐起至2009年末,共有535人被佩戴电子跟踪器。其中仅1人有再犯罪行为,再犯罪率仅为0.19%,控制再犯罪效果显著。美国有44个州实行电子脚铐,最早实行的弗罗里达州已经实行了10年,再犯率减少了一半。”(据未来网)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州大学副校长于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