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我院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作出起诉决定。
经查明:2019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沪CRV***号小轿车,从淮安市淮阴区凌桥乡豆办集村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西路与205国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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