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我院对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明:2018年1-9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境内,采用竹竿从窗户伸进去挑拨物品方式盗窃作案4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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