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宣判赵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对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宣判
2020-11-09 16:34:00 来源:淮阴区检察院
编辑:马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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