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宣判刘某某、孙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对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加禁止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附加禁止令。
淮阴区检察院对刘某某、孙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提起公诉一审宣判
2020-11-09 16:32:00 来源:淮阴区检察院
编辑:马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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