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宣判钱某某、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对被告人钱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 ——退休不褪色 银发践初心
淮阴检察:举行2024年度“我最自豪的一件事”暨年终述职述廉活动
守护百姓“饭碗”田——淮阴检察讲述“老照片中的江苏检察故事”
如期而至!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粽情淮检•端午晒娃”(第三季)主题活动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