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宣判钱某某、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对被告人钱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钱某某、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宣判
2021-02-27 17:05:00 来源: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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