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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纪法
2018-11-01 09:54: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王某,中共党员,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办事处出纳。2017年12月,王某向区监委投案自首。2018年1月,经上级监委批准,区监委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12年至2017年,王某擅自使用会计黄某某(另案处理)保管的银行预留印鉴,以虚开现金支票等方式,挪用公款2291万余元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等。
期间,王某还采取暂时还款后再次挪用等方式,掩饰其挪用公款的事实,至案发前,王某挪用公款尚有1200余万元未归还。

  今年2月,新罗区纪委监委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同时将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月26日,西陂街道党工委给予王某开除公职处分。6月5日,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案例提供: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纪委监委 绘图:刘娜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