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姓“公”,每一名村民都有处置村集体资产的表决权。按照规定,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应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本案中,张志荣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擅自“变卖”集体土地,而且是“卖”给自己女婿,这种任性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表象是偿还了村集体债务,实际上已经侵害了群众利益,是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触碰了党纪红线,必然受到党纪惩处。
基层党员干部应以此为戒,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在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帮助村民办实事、解难题,也要加强党纪国法的学习,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强化底线思维和宗旨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张鑫 作者系黑龙江省抚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