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李成文(化名)选择了“跑路”,将公司交给了其他合伙人,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好转,李成文想回来重整公司,却发现自己一时的权宜之计却遏住了公司发展的“咽喉”,束手无策的李成文只好选择求助检察机关,来挽救公司危局。
一.真真假假的“阴阳合同”
“这份购房合同不是真的,只是我们公司向他们借款,用房子来做抵押担保,如果不拿房子作担保,他们不肯借钱给我们……”,在和检察院干警的交谈中,李成文对当初一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操作悔恨不已。
2012年,李成文作为天豪置业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资金周转向朱黄河(化名)借贷,朱黄河答应借贷的同时,提出让李成文用天豪置业公司开发的三套房屋作抵押,同时还要求签订此三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不动产统一发票,李成文为了借到钱,只好同意了朱黄河的条件。
李成文外出躲债“跑路”之后,2013年朱黄河向淮阴区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天豪置业公司的违约责任,请求其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是朱黄河向法院隐匿了借贷的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朱黄河的诉讼请求。
二.拨开迷雾
检察官迅速行动了起来,进行走访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这起案件不是个例,天豪置业公司在对外借贷过程中发生过很多起这样的例子,“操作手法”都是一样的,用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为民间借贷做抵押,按照法律规定,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能做抵押,所以又给民间借贷披上了一层商品房买卖的外衣。出借人手中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让不动产买卖关系看起来似乎“却又其事”。
但是办案干警很快找到了破绽,通过调阅天豪置业公司的账目,并未查到有相应的购房款的汇入记录。这就让出借人手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了疑点。这成为了启动检察监督程序的关键证据。
“我没想到他们真的拿着商品房合同到法院起诉我,要求交付房屋,我因为当时在外地躲债,没办法回来参加诉讼,但是公司的其他合伙人也都知道这些事的,我那么相信他们,哎!……”李成文不停的向检察官诉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朱黄河故意隐瞒了欠条的存在,只是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合同,隐瞒借贷的事实,又因为李成文无法参与诉讼,导致了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启动监督程序,还事实以真相
淮阴区检察院针对该案中存在的虚假诉讼情形,向淮阴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朱黄河的诉讼请求,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朱黄河为自己的自作聪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同时围绕在其他借贷人心头的最大担心就是:如果不能拿到房屋,自己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这种关于债务人基于债权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约定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法律也为大家提供了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大家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是自作聪明,否则最后只能是害了自己。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赵承斌 韩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