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文化程度不高,实在是理解不了,只是喝了点酒,怎么就要被判刑了?认罪认罚对我来说有什么好处?”检察官走后,犯罪嫌疑人紧张的心情稍微有所缓解,向值班律师吐露了心声
5月1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理王智远挪用资金案,最终王智远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涉案金额大,又关系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在这起案件中,办案检察官和值班律师的释法说理和沟通协商,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从不规范融资开始走向犯罪
今年48岁的王智远是浙江省瑞安市人,2005年经招商引资来淮经营大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已在淮阴经营15年,现有员工400余人。最初5人合伙,后经营遇到困难时,三家股东开始退缩,此时王智远坚持要把企业经营下去,不能在淮阴区留下烂尾楼。于是他通过私人的社会关系筹措了资金回购了三名股东股份,此时王智远占股80%,已经成为董事长,在公司有了绝对话语权。
“我以前为公司的事情都是和合伙人邵广林认真协商,反复研究。但是我后来想我股权多,对公司的贡献大,邵广林应该像我的下属一样听我话才对啊”。讯问中,王智远说出当时自己的想法。这一想法为自己日后违规及违法埋下了隐患。
对一些需要股东会研究表决的事情,王智远不再像以前一样,以平等的身份和另一名拥有20%股份的股东邵广林友好协商,两人逐渐产生矛盾。尤其是公司财务上,两人意见逐渐不和。其间,王智远冒充股东邵广林签字,使用虚假的股东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借款并直接转到入个人银行卡归个人使用,并将公司名下的房产抵押并出售用以偿还个人借款,前后合计挪用公司资产达人民币780万元。邵广林发现利益受损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智远挪用资金数千万元。
检察官对民营企业家慎重逮捕
公安提捕阶段,该企业员工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反映公司因董事长被刑拘导致该企业无法运营,我核查以后情况属实。为了让该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针对被告人被羁押导致的企业经营的实际,我联系因利益受损而举报的另一个股东邵广林进行调解。
在调解阶段,举报人邵广林还书面举报王智远安排会计以公司资金归还王智远2011年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合计数额达到1186万元借条。
这笔账并不好算,多名股东及会计、公司账册证实当时该企业经营困难,王智远作为董事长利用个人影响力,以个人名义通过个人的社会关系出具个人借条累计融资1186万用于企业运转经营,后来虽然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但是因为部分利息系王智远和借款方口头约定,无法查清,至今公司尚未结清利息问题。因此,王智远个人融资系用于企业经营,即使事后使用公司资金归还个人融资欠款也不属于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至于整个操作过程中无完善的股东会手续及详细记载融资本息的书面合同,仅仅反映该企业董事长王智远管理水平低下、注重短期效益、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观念淡薄(借款到期不及时归还本息导致利息叠加)。上述问题均不构成刑事犯罪。经过我几次释法说理,举报人予以认可,为最终达成双方赔偿谅解协议夯实基础。
经调解,王智远家属和举报人邵广林达成谅解协议,王智远对股东邵广林损失给予赔偿,并回购邵广林全部股份,邵广林亦对王智远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
挪用、侵占公司资产达到400万就属于犯罪“数额巨大”情形,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个案子提请逮捕的时候,我们并没有作出逮捕的决定。我们当时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那么强烈的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今年春节后疫情的暴发后房子不好卖,资金周转很困难,如果王智远还在看守所,那就只有破产一条路。企业怎么办?正在建的、建好的房子怎么办?企业的员工怎么办?付清首付,正在还贷款的群众没房子住怎么办?
鉴于王智远已和该公司股东达成和解协议,且其刚做过手术身体较为虚弱,我院以构成挪用资金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智远。
起诉阶段幻想无罪辩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该公司个别“法务人员”拿出无罪辩解方案,认为公安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挪用780万元资金的性质和我之前向邵广林解释的挪用1186万元资金是一样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智远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至此,王智远心动了,他在检察机关认罪态度也发生了动摇。
“我认为我虽然伪造了股东邵广林的签字,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产作抵押,但是我这是不规范的企业经营行为,我认为这些钱我也没有挪作个人使用。”王智远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度这样辩解。
我详细整理了王智远使用虚假股东会决议,分三次将公司三处房产抵押借款,所借780万元款项被用于归还王智远妻子公司及本人债务。又对该三起犯罪事实资金去向进行逐一梳理,查明第一起事实中王智远将抵押款用于归还其妻子公司的债务,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第二、三起事实中,王智远将抵押款用于归还自己在浙江某市建行贷款。而当初贷款的目的是了归还2008年向多人借款。经调查,王智远2008年向多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自己个人回购公司其他三名投资人的股份。我以此构建证据体系,准备说服辩护人劝说犯罪嫌疑人王智远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帮助检察官开展认罪认罚
“应当依靠缜密的证据体系督促民营企业家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罚,保证以后规范经营不再犯罪。”值班律师华莹听取我介绍案情的时候表达了自己观点。
华莹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开始为王智远提供法律帮助。 “王总,根据2004年9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 ’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含义基本相同。检察官认定您挪用资金780万元是符合‘归个人使用’的条件的。” 华莹开始引用法律条文说道理。
王智远却辩解:“可是我是为公司经营的啊,我没有将这些资金放入我的口袋啊。有的钱是划给别的公司,有的钱是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了。一分钱都没在我这里。”
华莹律师继续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案中,您伪造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房产作抵押,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随着华莹律师不断地引用司法解释,王智远觉得自己的辩解越来越苍白无力。“我不能进去坐牢,公司没有我根本运转不起来。华律师,你帮我想想办法啊!”王智远很焦虑。
“没关系,据我以往观察了解,检察院办理民营企业家案件中,都会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你只要愿意认罪认罚,保证今后规范经营不犯新罪,我会向检察官建议对你从宽处罚,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华莹律师安慰王智远。
在华莹律师的劝解下,王智远思想有所松动,但是要他恢复有罪供述,量刑建议是他最关心的问题,他通过华莹律师提出以缓刑量刑建议换取他认罪认罚。
“这个不行,王智远认罪态度反反复复,我们怎么可以首先向他承诺缓刑量刑建议?他必须首先认罪,然后我们才会根据量刑规范及涉案数额,给他一个从宽的量刑建议”。我坚持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一条就是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不能拿缓刑来作为是否认罪的交换条件。王智远必须首先认罪认罪才行。
华莹作为值班律师对我的意见表示认可,继续再给王智远提供“法律帮助”,反复解说,“从宽是建立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的,不能看从宽的结果再倒推是否认罪认罚”。
最终,王智远自愿认罪认罚,我对他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这个量刑建议得到了华莹律师的认可,认为比她预估的还要低一些。
2020年4月13日,我院对王智远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2020年5月19日,淮阴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调查结束前,王智远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表示法庭出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系自己在值班律师面前自愿签署。?
该案当庭宣判,所有违法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情节均获法院认定,量刑结果也得到了法院采纳。该案审判庭庭长崔建坤评价:“本案中的证据审查运用、释法说理工作做得十分细致、扎实,把矛盾争议问题解决在庭前,庭审中准确、合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庭审效率。一个有二十多本卷宗的企业经济案件,开庭只用了四十多分钟就结束了。”
2020年5月19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当庭宣判,淮阴区检察院指控的所有违法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情节均获法院认定, 判处王智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文中涉案人、公司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来源:《方圆》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