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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务须知
2020-08-26 09:05:00  来源:淮阴区检察院

  一、问: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职责有哪些?

  答: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主要职责范围是:

  1.统一接受报案、控告、申诉等信访事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违法、违纪等的来信、来访),并实行微机管理。

  2.对接受的控告、申诉、赔偿等信访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按照材料性质和管辖分工在7日内及时分流。

  3.负责院控申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实施工作,对本院管辖办理的署名控告、申诉、赔偿等案件分流跟踪、催办、反馈、答复或协助答复署名人。

  4.办理“两访一户”(集体访、告急访、上访老户)案件,做好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息诉工作。

  5.负责检察长接待日(含特约检察员)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

  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三、问: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哪些刑事申诉案件?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问:如果我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般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案件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2、司法救助申请书;

  3、息诉罢访承诺书;

  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盖章);

  5、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问:哪些情况下,我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此类信访?

  答:(一)对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予以立案:

  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2、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5、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二)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1、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2、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请监督指南

  1、当事人对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监督申请需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法定一审终审案件除外)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经法院二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经法院再审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当事人对生效行政裁判提出监督申请需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经法院再审后符合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或者人民法院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当事人、案外人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

  4、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亲笔签名或盖章(捺指印)的申请监督书;

  (2)相关的全部生效法律文书;

  (3)能够证明申诉人已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材料;

  (4)一审生效案件(一审终审案件除外)未上诉的,未上诉的理由说明及有关依据;

  (5)相关的证据材料;

  (6)申请人有代理人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

  5、监督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当事人可以自己书写监督申请书,也可以委托律师等代理人代为书写。监督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地址和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住所、主要营业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目录清单。

  6、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哪个部门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7、人民检察院如何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集体讨论、作出监督或不予监督决定、跟进监督等程序。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用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手段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8、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收取费用吗?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但可以收取复制、鉴定等费用。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一、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3、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4、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实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审查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终结审查决定。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可以引导和主持当事人和解。

  6、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对庭审活动实行监督,并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

  7、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然符合监督条件的,或者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或处理结果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8、对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9、根据有关规定,支持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二、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实行监督

  1、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监督。

  2、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探索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监督。

  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1、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编辑:李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