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下午,淮阴区检察院控申科邀请本院援助律师吴成香律师对一起法院自诉案件诽谤案的申诉人李某某进行了公开答复。
申诉人李某某系原诽谤案的被告人。申诉人以在本村公开张贴的“告全体村民书”举报本村会计陈某某“上任一个多月就嫖费4000多元”中的“嫖”系笔误,应为“漂”,属当地方言土话为由,不服淮阴区人民法院(2003)淮刑自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其以诽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和赔偿自诉人医疗费的判决,于
2018年10月17日
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在法庭质证中已予以否定,其提出陈某某“嫖费”4000多元亦无证据证实。虽有李家禄本人书写提交署名为李某某等人的证词,只是推测自诉人陈某某无病,并不能推翻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
由于李某某系本区老上访户,且有多个诉求,为使本案案结事了,申诉人息诉,引导申诉人合理合法维权,控申部门邀请本院援助律师介入共同参与本案答复和释法说理。答复中,既严厉指出其在本村公开张贴“告全村人民书”,诽谤他人,损害了他人人格和名誉,并引发自诉人陈某某急性应激反应障碍,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诽谤罪。又推心置腹劝解,时隔多年该放下的要放下,接受法律的惩罚。经释法说理,申诉人接受办案人员和援助律师的劝解,对办案人员工作态度表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