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省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抓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拟决定事项和其他检察行为是否存在涉检信访风险进行评估,对有可能发生涉检信访的,提前作出判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主动把释法说理、教育疏导、情绪舒缓和矛盾化解等工作做在前面,从而把握工作主动权,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的工作措施。
1、各业务部门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根据《淮安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经积极做工作仍有上访可能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向控申部门移送《执法办案风险逐案评估预警处置等级表》;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口头告知,后移送表格资料。
2、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工作纳入各办案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3、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开展相应工作。
4、各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全部案件都应纳入风险评估预警处置范围,要结合各自业务特点,把握分析评估的重点:
(1)反贪、反渎部门
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和拟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相适应;是否会有自杀、自残等过激反应;采取的财产侦查措施是否会影响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否会引起该单位职工集体上访;拟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是否会引起举报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访。
(2)侦查监督部门
拟作不批捕决定的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和意见、侦查机关的态度和意见;刑事和解中经济赔偿是否到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是否有重新犯罪或逃跑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威胁受害人或者其他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下一诉讼环节能否顺利进行;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是否会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3)公诉部门
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和意见、侦查机关的态度和意见;拟撤回起诉的案件;刑事和解赔偿协议中经济赔偿是否到位;拟不抗诉案件中受害人或申诉人的意见以及受害人或申诉人上访的可能性;拟作追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作出有罪判决;对重大犯罪、群体性犯罪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拟作起诉决定后,当事人及家属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在审查起诉环节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对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态度和意见;拟决定抗诉或不抗诉的案件,是否会激化或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否会引起其他相关当事人上访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5)监所检察部门
在各个诉讼环节中的相关办案部门作出立案、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判决等决定后,在押人员的心理态度,是否会发生自残、自杀、逃跑等非正常情况;监外执行人员是否会重新犯罪或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刑罚执行与变更中涉及控告、举报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案件;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益、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控告、申诉案件。
(6)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拟作维持或改变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作不赔偿决定的刑事赔偿案件;其他有矛盾隐患、信访苗头的举报、控告案件。
(7)纪检监察部门
反映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以及以案谋私等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
(8)检察技术部门
重大疑难的技术问题、意见有分歧的技术鉴定是否会引起上访;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健全齐抓共管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合力
控告申诉部门是化解涉检社会矛盾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作用,联合各业务部门,充分做好各个检察业务环节的矛盾预防和处理化解工作,形成控申部门、业务部门信访处理一体化工作机制。
1、认真执行《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坚持“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负责、谁化解”的原则。案件承办人员必须树立案结事了的意识,摒弃“只管办案、不管信访处理”的错误认识,对所办案件信访事项负责到底。信访问题处理不到位的,该案不仅不计入办案基数,还要视情况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2、控申部门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牵头部门,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下级院办理的涉检信访案件,要认真进行催办、督办,承办部门应认真办理、及时回复报结。
3、对上级领导机关确定的重复信访、信访积案和信访老户,根据信访内容所涉环节,落实包案领导和化解责任人,制定化解方案,明确序时进度。
4、对重点案件,由控申部门联合案件承办人共同接待,建立案件承办人接访制度;检察长接待日,相关处室负责人要一起接待。
5、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引起赴省进京上访事件发生和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方法,探索建立矛盾化解长效机制
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要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弥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努力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和解和检调对接工作。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在公平公正执法的基础上,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邻里亲戚之间因纠纷引起的轻伤害、侵财等刑事案件,经取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在嫌疑人确有悔过表现,赔礼道歉、赔偿到位的前提下,大力推行检调对接,依法不批捕或者不起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大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力度,彰显检察机关人文关怀。公诉、侦监部门要将办案中发现的、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相关情况及时转送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落实救助工作,以彰显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确保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相关赔偿的情况下,能得到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以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舒解精神痛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推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释法说理工作,消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要尝试在案件办结后,由承办人员撰写“检察官寄语”,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处理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详尽说理,以弥补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缺陷,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办案亲和力。
4、对民行申诉、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要依法纠正,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和提高案件质量来促进息诉罢访。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积极延伸检察触角,及时迅速处理矛盾纠纷。要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的整体部署,强化督查,强化考核,全力推进。要依托全市检察室(工作站)和检察工作联络员,立足检察职能,围绕高检院和省院规定的延伸职能的七个方面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便于群众就近反映问题和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切实将问题处理在当地、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6、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拓宽矛盾化解渠道。处理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在资金、优抚政策和稳控措施落实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主动将涉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