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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7-11-14 15:07:00  来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扎实推进我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着力围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监督三个关键环节,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健全保障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机关 

  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机关,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及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2.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任期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名额及分布由选任管理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 

  设区的市人民监督的名额及分布应当报司法厅备案,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5名。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不得超过两届,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3.人民监督员职责 

  省人民监督员监督省、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办理的案件。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的案件。 

  4.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1)确定名额。选任管理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助确定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省。(2)制定方案。由选任管理机关制定选任方案,选任方案包括:名额及分布、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投诉举报方式等。(3)选任公告。选任管理机关将选任方案向社会公告。选任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刊登,同时在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专栏发布。(4)报名。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选任管理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员参加选任。(5)审查。选任管理机关根据选任方案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定考察人选。(6)考察确定。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数的50%。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7)公示。选任机关将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拟任人选存在异议的,选任管理机关应当调查核实。(8)颁证、公布。对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选任管理机关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因人民监督员缺额或者因人数难以满足案件监督需要的,选任管理机关经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调,可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补选或者增选。 

  (二)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1.建立人民监督员名册制度和履职档案制度 

  选任管理机关完成选任工作后应当及时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并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发生辞职、免除资格或补选、增选等情形的,选任管理机关应及时更新名册并送人民检察院。选任管理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 

  选任管理机关以“选任、管理、监督”为核心,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记录人民监督员信息、参加培训及各类履职活动等情况。 

  2.建立人民监督员培训制度 

  选任管理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制定任期培训计划和制度实施计划。初任培训应当在选任决定后一个月内进行,专项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3.人民监督员保密承诺制度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作出保密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4.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 

  选任管理机关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每个工作年度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任期考核以任期内的年度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履职表现、纪律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作出表彰、免除资格、续任的重要依据。 

  5.建立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 

  选任管理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对人民监督员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选任管理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选任管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人民监督员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免除资格的,由选任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同时通报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三)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5.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9.拟撤销案件的; 

  10.拟不起诉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四)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启动。 

  (1)人民监督员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具有前述监督案件范围的1-8种情形之一的,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受理。 

  (2)当事人及相关人申请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人民检察院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当告知其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具有前述监督案件范围的1-8种情形之一或者第11种情形,申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对启动案件监督程序的要求或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直接办理或者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人民监督员或者申请人,并反馈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 

  人民监督员或者申请人对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有异议的,经检察长批准,控告检察部门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意见及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评议的准备。 

  (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具有前述监督案件范围的第9、10种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由案件承办部门在作出拟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以内将拟处理决定及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评议的准备。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而未接受监督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2.抽选。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一般应当有三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案件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之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选任管理机关。选任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好以下工作:(1)从人民监督员名册中随机抽选备选人员。(2)联系通知备选人员,并审查备选人员是否需要回避。人民监督员为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回避。(3)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3.案情介绍。案件监督评议前,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意见(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案件监督评议中,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和当事人、辩护人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说明拟处理意见(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4.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案件承办人应当回避。人民监督员评议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拟处理意见(决定)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充分发表意见。人民监督员评议应当形成书面表决意见,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书面表决意见应当由人民监督员署名。监督评议结束后,案情介绍材料应退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并在三日以内将决定告知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向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说明。 

  5.复议。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反馈后,参加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在反馈之日起三日以内向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统一受理,并交由本院相关部门重新审查。负责审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并于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反馈要求复议的人民监督员和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原处理决定与复议决定不一致的,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复议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仍不一致的,负责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监督员说明理由。 

  (五)完善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机制 

  1.建立人民监督员查阅案件台帐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情况等程序性信息建立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2.建立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表决和评议,不得违规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3.建立工作通报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机关重大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开展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公开审查活动,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4.建立履职便利条件。人民监督员履职时,人民检察院应合理安排时间,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提供案件相关资料,提供必需的工作场所及其他必要条件,方便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 

  三、实施步骤 

  (一)计划准备阶段(2016年1月—4月)。主要工作:省司法厅成立专门机构,并与省人民检察院做好选任管理职能交接工作;研究起草全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并报批。 

  (二)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5月)。主要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省市联动,推进改革工作在全省启动实施。 

  (三)选任实施阶段(2016年5月—7月)。主要工作:完成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并组织初任培训。 

  (四)信息平台和制度建设阶段(2016年7月—12月)。 

  主要工作:建立全省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及信息管理平台;研究制定全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配套机制、制度。 

  (五)督查总结阶段(2016年11月—12月)。主要工作:督促检查全省各地改革实施情况;总结评估改革工作成效;研究谋划2017年全省人民监督员工作思路和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大局和长远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深化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将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安排,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围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逐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强化沟通协调,畅通联系渠道,防止“选、管、用”脱节;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问题,推动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切实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根据省编委《关于省司法厅设立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的批复》(苏编(2016)1号)、省人民检察院、省财政厅《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检察业务管理的通知》(苏检会(2004)2号)、省财政厅《对省委办公厅(2015)苏字0382号办文单字的答复意见》(苏财便(2015)245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把人民监督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检察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四)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检察干警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的教育,引导其树立“接受监督是义务、搞好监督是保证”的理念,切实在思想上接受监督、行动上支持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引导其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主动监督的理念,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果。 

  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