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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工作职能
2018-04-10 14:24:00  来源:新乡未检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检察工作。2013年之前,全国检察机关不少省市地区已经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2013年,面对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全国检察机关着力加强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1)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2)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

  (3)性侵害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4)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受理的其他犯罪案件,如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等。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检察官是什么样的? 

  基本上以女性检察官为主,因为她们更能体会到孩子细微的情绪变化。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除了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还要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

  他们的工作模式是怎样的?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一个孩子如果涉嫌犯罪了,那么批捕、起诉、对案件进行诉讼监督、对孩子进行帮助教育的都是同一个检察官。

  除了办案之外,她们还要到学校去给孩子们上法制教育课,普及法律知识,教孩子们知法守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哪些特殊的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涉嫌犯罪的孩子被逮捕或起诉前,检察官会对其家庭情况、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监护条件、悔罪态度等进行摸底调查,综合考量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检察官对孩子进行讯问或询问时,必须要让孩子的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化解孩子不安的情绪。 

  亲情会见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让家长和在押的孩子见面,对其进行亲情感化。 

  法律援助制度:一个涉嫌犯罪的孩子如果没有自行聘请律师,检察官可以协调司法局免费为其请一个辩护律师。 

  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还要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 

  刑事和解制度:如果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当事者双方通过赔偿道歉达成谅解协议,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孩子可作出从轻的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如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设立一定考察期,让其当义工,做一些社会劳动等,使其能正确认识到此前自己行为的错误,如果其表现好,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分案起诉制度:对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参与的案件,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分开进行起诉。 

  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提出合理的量刑意见,供法庭参考。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轻微犯罪孩子的有罪档案进行封存,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心理测试制度:在征得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通过心理测试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和特征,为刑事处理和帮教工作提供一定参考。 

  编辑:倪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