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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温情关爱挽救迷途少年
2018-06-05 11:36:00  来源:淮阴未检

  亲爱的检察官叔叔:  

  特别感谢您这几个月给我的关爱、鼓励和鞭策,给了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现在已经找到了工作,能够自食其力,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好好工作,不辜负检察官叔叔和爸妈对我的期望。

  ——小阳(化名)

  近日,淮阴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收到这样一封感谢信,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本期为您讲述一个发生在淮阴区检察院的真实故事。

  案        

  20176月晚,未满16周岁的小阳与同伴,骑一小飞机窜至淮阴区某小学旁后,小阳与同伴二人使用随身携带的甩棍无故对正常行走的小杰、小宇二人进行殴打,致小杰、小宇二人受伤。经鉴定,小杰、小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1、开展社会调查,深入了解犯罪原因

  小阳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案卷、讯问小阳,认为小阳本性并不坏,只是因年纪小、法律意识淡薄、加之一时糊涂才会偶然犯罪,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小阳今后的人生道路产生很大影响。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小阳。  

  2、组织赔偿谅解,修复社会关系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结合案情,建议小阳及其家长主动到小杰、小宇(被打的两个青年)处赔礼道歉,同时,针对小阳家庭的特殊情况,淮阴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金6000元,小杰、小宇同意检察机关对小阳从轻处理。检察机关要求小阳写道歉信,给其父母、检察机关写不再违法犯罪的保证书,促使小阳认识犯罪的危害、真心悔罪。工作中,办案检察官还多次对其父母开展亲职教育,特别针对小阳家庭监管教育差的情况,办案检察官对小阳父母进行反复教育,转变了其父母对其放任不管的问题。  

  4、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生活中,很多孩子还未展开人生的画卷就不小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拉他们一把,孩子可能就重新获得一个不一样的人生,推他一把,他们可能就会再次滑向犯罪的边缘。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淮阴区检察院承办人经讯问小阳发现小阳有自首情节,但卷宗中未能出具任何小阳自首的材料,影响了对小阳量刑情节的认定。后经淮阴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与公安机关承办人电话沟通,要求对自首材料予补正,补正后的自首时间仍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五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安机关进行书面纠正违法。检察官希望以此鼓励小阳,给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3、安排企业观护,培训劳动技能  

  因小阳已经辍学,让其返校困难较大,应学有一技之长,未检部门和其表兄的装潢公司签订帮教协议,该公司愿意接收小阳为学徒工,学习室内装潢。其表兄也承诺,在小阳通过考验期后,如果技术进步,便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样的安排给了小阳很大的信心,在此学习期间,小阳从不迟到早退,服从师傅的教育管理,技术进步很快。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将小阳送入企业管护帮教后,定期开展回访,联系该公司的对其帮教的刘师傅,及时了解小阳的思想动态、日常表现及交往人群。通过回访,及时发现并解决小阳的一些思想问题和困难。目前,小阳已经在其表兄处领到了第一份工资,小阳已经顺利重新融入了社会。

  小阳的父亲专门向检察机关打来电话激动的对检察官说道:“以前孩子不听话, 不上学之后整天在网吧打发时间,我们的话也听不进去,现在他学有所长了,真心感谢检察官的教育。”

  典型意义   

  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来看,对未成年人减少羁押性刑罚处罚,加大社会力量的介入观护帮扶是必然之路。淮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探索,检察院发挥主导作用,把本应由司法机关承担的监管、教育、训诫、考察职责通过合理的制度及协议安排给爱心企业、家长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其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侦查机关没有移交嫌疑人自首材料,进行了书面纠违,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后记

  小阳的案件结案后,承办检察官依然十分关心小阳的生活,定期打电话给小阳的父亲打电话了解孩子的情况,在微信中与小阳谈心,交谈中,检察官了解到小阳现在工作已经稳定,能为家里减轻一些负担了,这让他十分欣慰。

 

  检察官寄语  

  亲爱的孩子们,

  你们有着最令人羡慕的年龄,

  路上的每一次跌倒都是一次成长,

  我们帮你站起来,

  翻开你生命中崭新的一页,

  你们的面前条条道路金光灿灿,

  愿你们快快成长起来,

  去获取你们光明的未来!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