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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违章房为啥强拆五年无果
2020-02-14 17:28: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对法律的适用非常严谨,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系统内加强了学习,摒弃了旧的执法观念,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近日,湖北省随县检察院办理的“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入选最高检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随县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对检察机关的做法竖起大拇指。

  该案中,村民肖某未经许可,擅自在随县一处主河道建房5间,占地面积289.8平方米,水利局本应直接强制执行,却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不应当裁定准予执行而裁定准予执行,致使两个单位相互推诿,河道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随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案件的线索是如何发现的?办案难点在哪?检察建议如何发挥作用?案件的典型指导意义是什么?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相关单位。

  从一则新闻中发现案件线索

  “随县唐县镇镇区主河道溠水河内竟然违规建起了商品房,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子是如何建起来的?5年时间多级政府和多个部门介入为何未能拆除?”

  2017年4月6日,一则题为《“踢皮球”执法现象何时休?》的报道,引起了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林宏伟的注意。

  据了解,2011年8月,在唐县镇镇区主河道行洪区内开建的商品房,距离水面不足5米,属于违章建筑。当地镇政府多次向随县水利局反映,请求对其进行强拆。该县水利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对谁是执行主体意见不一,相互推诿中,5年时间过去了,本应遏制在萌芽状态的违建房,成了一块烫手的“山芋”。

  “违章建筑占用河道妨碍行洪安全,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威胁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多么烫手的‘山芋’都得接!”林宏伟调出随县水利局的行政执法案卷和县法院的非诉执行案卷,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开始阅卷审查这起“踢皮球”5年之久的执行案。

  强拆五年无果水利局与法院各执一词

  房子建在河道内,水利局是怎样处理的?法院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据了解,随县水利局2011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肖某立即停止在桥下建房的违法行为,限7日内拆除所建房屋,恢复原貌;罚款5万元;并告知肖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注明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肖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3月,随县水利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4月,随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肖某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水利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为什么违章建筑一直未被拆除?

  经过走访相关单位,林宏伟了解到,该县水利局与县法院对由谁来执行强制拆除争执不下。

  随县法院认为,对违反水法的建筑物,水利局是法律明确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院不能作为该案强制执行主体;但县水利局认为,其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既已受理了请求,理应依法强制执行,而法院再作出裁定由水利局执行于理不通。

  就这样,水利局和法院各执一词,“皮球”来回一踢就是5年。到2017年4月,肖某在河道区域已建成了面积约520平方米的五间四层房屋。

  办案组辗转找到关键性法律依据

  要厘清责任关系,破解“踢皮球”执法顽疾,必须找到相关法律依据。

  林宏伟首先赶赴湖北武汉,就相关问题详细咨询武汉大学法学专家。另一方面,他将办案干警分成两个小组,一组负责搜集判例,一组负责搜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为了不遗漏类似案件的批复,办案组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来所有批复进行了全搜集,全研读。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拉网式搜集,办案组有了重大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对北京某法院的一份批复中明确指出:“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找到这一批复,让大家精神为之一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直接强行拆除的权力。该案中,水利局本应直接强制执行,却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不应当裁定准予执行而裁定准予执行,致使两个单位相互推诿,河道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

  有了批复作为依据,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河道违章建筑物强制拆除的主体明确,权责明晰,随县水利局与县法院争执多年的焦点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

  释法说理检察建议获多方认同

  找到了法律依据,还要把道理讲清楚。

  林宏伟带领办案干警再次走访该县法院和县水利局,进行释法说理:法律没有赋予水利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对于不缴纳罚款的,水利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行政强制法和水法等相关规定,水利局对于河道违法建筑物具有强行拆除的权力,不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水利局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部分,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的意见得到随县法院和县水利局的一致认同。

  为尽快消除河道隐患,随县检察院随即向县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同时向随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等工作。

  随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对河道违法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历时5年的执法顽疾终于成功解决。

  随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表示,将加强案件审查,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赋予某些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执行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及时执行行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又向法院申请执行,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容易引起相互推诿,降低行政效率。”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申鸿雁表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查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对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促进问题解决。

  刘怡廷刘志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