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飞就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邀列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审委会上,周飞发表意见认为,吴某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王某某一审后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吴某受雇于王某某,吴某签收货物和出具结账单的行为,属于受雇主王某某安排而实施的正常履职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其责任应由雇主王某某承担。原审判决10万余元的材料款由吴某承担,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审委会全体委员认真听取了周飞的意见后,一致同意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会上,该院两位副检察长也列席会议,就其他两起案件分别发表了意见。 (陈思霖 张传杰)
来源:8月1日江苏法制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