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归口办理、扎口管理”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接待、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申诉复查和信访秩序维护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均负有相应的信访工作责任。
二、控申部门信访接待室负责:
1、接待来访人;
2、处理本院收到或上级交办、其他单位转办的信访件;
3、建立信访案件台帐,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内容分流至相关部门处理,并催办督办;
4、对重点信访案件逐件立卷建档;
5、按月梳理分析信访情况,对可能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信息随时汇报。
三、各业务部门负责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申诉复查等环节的来信来访处理工作,案件承办人为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释法说理、答复反馈和结案报告撰写等工作。
对来访人反映基层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问题的,由市院对口业务处室接待处理,并负责对下监督指导。
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控告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以及检察人员不服党政纪处分等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
五、警务处负责群体性上访、无理闹访缠访和突发信访事件的配合处置工作,以及检察长接待日的秩序维护工作。
六、重点信访案件的包案领导,对该信访案件的审查答复、息诉疏导、维稳措施的落实等工作,负有督办、指导与领导责任。
七、控申部门负责信访流程管理及相关考核。对来信接收、来访接待、登记、分流、交办、督办、答复、报告结果、立卷存档、信息统计等环节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全院信访工作考核台帐,对发生当事人申诉、投诉的,以及省院每月通报的赴省进京信访情况,按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登记,按月统计公布。
各业务部门参加巡回接访等接待活动的,要及时将接访材料送控申接待室分流处理。
八、信访责任人应文明接访,耐心听取来访人意见和要求,有效缓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来访接谈要有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答复、报告上级机关;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集体访,要及时报告。
九、从源头上控制涉检信访。法律文书一般应直接送达,由承办人做好息诉工作;申诉案件应经过公开听证审查,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作法律解释;调解、息诉罢访等相关情况要形成笔录附卷备查,防止只作书面审查即驳回申诉的做法。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比考核中,所办案件不计入该部门和个人的办理案件数,在办案流程检查中,扣除相应分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诫勉谈话,并且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情节较重的,暂停办案资格,离岗学习,并在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职级;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纪律或法律责任。
1、对应由本人承办的信访件敷衍推诿不予处理,或因工作失职处理不当,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答复,导致当事人又向其他机关投诉或越级上访的;
2、答复过程中,敷衍塞责、言语粗暴导致信访人上访不止或者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按照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相关要求处理,导致信访人上访不止或者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拟作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处理的,未做检调对接以及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即下发处理决定,导致结案后当事人越级上访的;
5、复查案件未通知申诉人见面谈话并做息诉工作即报结,当事人越级申诉的;
6、对当事人申诉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案件驳回申诉后被上级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纠正的;
7、对矛盾容易激化或正在激化的信访事件以及突发信访事件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恶性事件或引发赴省进京上访的;
8、遗失重要信访件或者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9、其他因信访工作严重失职需要追究责任的。
十一、对发生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由院检察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