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三章 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四章 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四)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第五条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六条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第七条 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并指定主持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接受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称为受邀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
第九条 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受邀人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第十条 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书记员负责记录公开审查的全部活动。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邀人员的回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质疑或者维持的意见,可以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
第十三条 受邀人员可以向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相关人员提问,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意见。受邀人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
第三章 公开审查的准备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主动提起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为了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员,并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二)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对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通知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并为其重新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四)制定公开审查方案。
第四章 公开审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
(三)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应当附卷。
第二十三条 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参照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
采取其他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十七条 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出现致使公开审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
中止公开审查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公开审查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举行过公开审查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申诉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诉的人。
(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三)案件承办人包括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件承办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
附件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
文书样式
1.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
2.公开审查邀请函
3.公开审查通知书
4.听证评议意见
5.公开审查评议意见
6.公开审查权利义务告知书
7.公开审查会场纪律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一:
人民检察院
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
编号:
受理公开审查申请日期 |
|
提请公开审查日期 |
|
申诉人基本情况 |
|
案件基本情况 |
|
提请公开审查理由 |
|
承办人意见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
分管检察长意见 |
|
备 注 |
|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复查案件承办人拟提请公开审查,呈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时使用。
二、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公开审查的,受理公开审查申请日期不填写。
三、本文书原件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二:
人民检察院
公开审查邀请函
(受邀人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邀请您于 年 月 日 时到
地参加 案件的公开审查。如届时不能参加,请及时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案件相关材料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通知公开审查受邀人员时使用。
二、附件材料,是指为受邀人员熟悉案情所需要的基本案情材料,比如审查报告等。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受邀人员,一份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三:
人民检察院
公开审查通知书
(申诉人或者其他参加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你于 年 月 日 时到
地参加 案件的公开审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参加公开审查活动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或者其他参加人,一份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四:
人民检察院
听证评议意见
听证员:
听证员代表:
听证事项:
表决意见及理由:
听证评议意见:
听证员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听证会休会评议时使用。
二、表决意见及理由应写明每位听证员的意见及理由,听证评议意见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三、本文书原件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五:
人民检察院
公开审查评议意见
公开审查受邀人员:
公开审查事项:
评议意见及理由:
受邀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的公开审查休会评议时使用。
二、评议意见及理由应写明每位受邀人员的意见及理由。
三、本文书原件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六:
人民检察院
公开审查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受邀人员回避;
2.阐述申诉理由和依据;
3.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
4.在法定范围内,与原案其他当事人协商、和解。
二、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1.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或者提问;
2.如实回答提问,客观陈述事实;
3.不得吵闹、侮辱、谩骂他人;
4.听从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主持人当场宣布公开审查开始时使用。
二、本文书也可以在公开审查开始前发给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本文书附卷。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文书样式七:
人民检察院
公开审查会场纪律
一、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二、禁止使用移动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
三、不得作虚假发言,不得侮辱、诽谤、谩骂他人;
四、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中途退场;
五、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及进行其他妨碍会场秩序行为;
六、对哄闹、冲击会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受聘人员及其他参加人员,严重扰乱公开审查会场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主持人当场宣布公开审查开始时使用。
二、本文书可以在公开审查会场公示,也可以在开始前发给公开审查参加人员。
三、本文书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