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我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明:2018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淮安市淮阴区境内,与与同方向步行的3人发生碰撞,致其中1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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