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我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明:2017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士明酒后驾驶轿车,在淮安市淮阴区境内与1辆轿车发生碰撞。经二次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7mg/100ml、21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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