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宣判胡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对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3000元,附加禁止令;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8000元,附加禁止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附加禁止令。
淮阴区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宣判
2020-08-12 10:53:00 来源:淮阴区检察院
编辑:李梦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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