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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2020-08-26 08:48:00  来源:淮阴区检察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淮检行公[2020]32080400005号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审查起诉刘庆宇猥亵儿童案过程中,发现本区三树镇蒋集街青松药房向未成年人无处方销售复方地西泮片,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未成年人汪某某等人至本区三树镇蒋集街青松药房,称其奶奶睡眠不好需要买药,后该药房在无处方情况下向汪某某等人销售复方地西泮两盒,当天汪某某吞服9颗自杀,汪某某的两名同学一人吞服2颗,1人吞服1颗,其中汪某某服药后被他人发现并报警,送医院抢救后转安。

  对于辖区内药房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你局作为监管部门具有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由于你局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导致药房向未成年人销售含有安定成分的处方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本案中,你局未及时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开展对处方药销售的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药店的经营范围、处方药的进货渠道、销售情况是否如实、单独记录、是否存在超剂量、无处方销售、有无规范保存销售记录等情况,并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处方药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2.加大对药品销售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药品销售人员的思想认识,采取定期培训、印发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加大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普法宣传,强化自觉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意识。对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要求药品零售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要求全区所有药品零售单位切实加强管理,制作相关提示牌,并放置在醒目位置,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坚决杜绝向未成年人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编辑:李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