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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判刑后,检察官给他补上一课
2020-08-04 15:08:00  来源:淮阴区检察院

  “唐检察官,按照咱们的约定,我来你这补上这堂法治教育课。”2020年6月18日,企业家项某在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上了一堂记忆深刻的法治课,这一切都源于之前项某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今年5月19日,被告人民营企业家项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项某是淮安某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这家公司是项某一手创立,公司大事小事都要经过他的拍板,除他之外的小股东基本不过问公司的运营,这样的公司运作模式给项某挪用公司资金提供了便利。

  项某因为个人原因背负了不少的债务,其中有些债务马上到期,为了解决自己的债务危机,项某开始打起了小算盘。

  在2013年11月,项某使用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向淮安市某典当公司借款300万元,但是这笔借款并没有打到公司账户,直接转到项某和及其亲信张某的个人银行卡,用于还张某经营的融资平台的债务。借款到期后项某无力还款,项某便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出具付款委托书,将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某楼盘的3套房屋以总价680万出售给江苏某建设公司。

  2014年4月,项某在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地产公司的1套商品房抵押王某,借款140万元,将一套商铺抵押给刘某,借款160万期限一年,这两笔资金到公司账后,项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安排由亲信张某经手,将这两笔钱汇至张某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贷款。2016年初,王某、刘某分别向公司主张债权,借款到期后项某无力还款,房子被分别过户到王某、刘某名下。

  通过前后几次操作,项某挪用公司的资产达780余万元,项某的行为终于被其他股东察觉,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项某以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2019年10月14日,该案件被移送到淮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唐新宇负责办理该案件,开始了对案件的审查工作。

  “哎,总觉得公司就是我自己的,想怎么来就怎么来,没有学好法律,才有了今天的后果,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项某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

  鉴于项某的态度积极,同时在侦查阶段,项某已经退出了自己挪用的公司资金,并取得了其他股东的谅解,具有坦白的情节,承办检察官唐新宇决定对项某从轻处理。

  项某挪用资金780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如果建议判处项某实刑,可以想象,项某的公司必将陷入混乱局面,甚至面临倒闭的危险,这个“最低点”量刑,让检察官唐新宇陷入了两难。

  最终促使唐新宇下定决心的是最高检出台的保护民企13条意见,提出了在依法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案件中体现民营企业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你认罪认罚的态度,同时能够主动归还挪用的公司的资金,我们决定对你量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唐新宇告知了对项某的量刑建议。

  “但是我有一个要求,你要来检察院,由我们的同事给你讲一讲刑法和民商法的相关知识,作为公司负责人,不能总是埋头做生意啊,还是要学习一下法律的,避免自己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020年4月13日,淮阴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项某提起了公诉,并依法提出了精准化的量刑建议,法院经过审理,合议庭一致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用,并予以了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赵承斌 张 玲)

  来源:7月23日江苏法制报8版

  编辑:李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