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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2017-12-13 15:25:00  来源:

 淮阴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3次会议材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下面,我向会议报告2014年以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院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积极转变履职思维,创新履职方式,提升履职成效。三年来,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长足进步。先后两年在全市条线考核中位居前列,“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被市院评为创新创优项目三等奖,一名同志被省院表彰为执行监督先进个人,一名同志在全省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中获得“优秀办案人”称号,两名同志在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中获得“办案能手”称号,一名同志获全市“优秀青年检察人提名奖”。 

       一、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力提升监督效果 

准确把握民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严格依法履职,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力促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一)加强同级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主动适应修改后民诉法提出的“法院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原则,转变工作理念,坚持以办理提请抗诉案件为基础,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为重点,积极开展同级监督。2014年至今,我院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3件,提抗意见均被采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法院均已回复采纳并裁定再审获改判5件,3件尚在审理中;对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当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2件,均已被采纳纠正。 

(二)加强执行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没有细化具体措施。为增强执行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我院与区法院多次召开座谈会、协调会,推动建立执行检察监督协调沟通机制。会签了《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两院在执行监督原则、范围、形式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及高效办结打下了坚实基础。2014年至今,我院共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1件,法院回复采纳率100%。2016年,我院在全市率先开展非诉行政执行专项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2件,案件数量位居全市第一,监督成效显著。市检察院在我院召开现场会,介绍我院工作经验,推动了全市非诉行政执行监督全面深入开展。今年三月,我院作为苏北地区基层院唯一代表参加全省民事行政检察执行监督工作研讨会。 

(三)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极少数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的虚假诉讼行为呈现上升趋势。针对虚假诉讼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行为,我院多措并举,坚决打击。2014年,我院制定出台《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重点针对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离婚析产纠纷等类型案件,梳理和排查证据虚假、诉讼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调解异常等情况,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建立虚假诉讼案件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及时受理立案,调卷审查,快审快结。三年来,共办理8件虚假诉讼案件,通过发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区法院均裁定再审。如我院办理的周氏兄弟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经调查发现,两兄弟虚构15万元债权债务通过法院达成虚假调解,该案经我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并改判,原调解书被撤销,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执法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理念,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始终。一方面,对于有和解可能的,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努力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另一方面,对不能达成和解且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主动维护法院裁判权威,通过与申诉人谈心、以案释法,促使其自动息诉服判。对受理审查的每一起申请监督案件,均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一案一表”,做好预警处置预案,防止引发新的矛盾。2014年以来,共促成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达成和解或息诉14件。如,顾某某与韩桥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监督一案,经我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顾某某撤回监督申请,有效实现定纷止争。 

二、拓展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着力服务保障民生 

大力推进“民生检察”,关注群众诉求,着重办理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征地拆迁、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领域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运用支持起诉、督促履职的方式,解决侵害民生民利的难题。 

(一)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支持与监督并重的作用,对涉及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案件,依法支持起诉。制定支持起诉工作标准化流程,明确支持起诉公益性和有限介入的工作原则,将追索劳动报酬、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以及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支持起诉的主要类型,并通过乡镇检察室及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收集案件线索。2014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45件,为弱势群体挽回经济损失37.5万元。如,我院办理的支持坠桥大妈孙某某诉水利局及古寨乡政府一案,诉前为孙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并指导其进行证据收集,该案经法院判决支持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江苏法制报》、《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二)深入开展督促履职工作,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组织开展“助力行政执法,提升执法成效”活动,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区法制办制定《淮阴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暂行规定》,构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有效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重点关注本地媒体有关民生、社会问题等方面的新闻报道,增强工作主动性。三年来,共向环保、卫计、住建、交通等十余家行政单位,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43件,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聚焦企业欠薪问题处置,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化解。我院把解决企业欠薪问题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联合区人社局、总工会、住建局、高新区成立企业欠薪处置领导小组,制定《企业欠薪联动处置办法》,构建信息共享、疑难重大案件研讨、重大复杂案件协调处理三项机制,保障企业欠薪问题快速妥善解决。该项工作开展两年多来,成员单位每年定期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调处多起重大欠薪问题。如,我院办理的支持淮安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通过企业欠薪联动处置机制,32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全部得以实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 努力强化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水平  

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根本和保证,优化办案力量配置,改善队伍人员结构,着力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人员配备,夯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基础。积极适应检察工作形势和改革要求,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去年,在员额检察官选配时,按照“以案定额”与“以岗定额”相结合的原则,尽管员额十分有限,仍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配备两个名额,两名干警经遴选成为全省首批入额检察官。目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三名干警中两人本科学历,一人研究生学历,年龄结构及知识结构都较为合理,有力推动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稳步发展。 

(二)紧扣履职要求,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专题学习,同时兼顾民法总则等新颁布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干警业务知识储备。鼓励干警积极参加业务竞赛,通过以赛促学,以赛代训提升履职能力水平。在2014年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知识竞赛中,我院获得第一名;一名干警在2015年全市“提升司法理念 严格规范司法”主题演讲比赛中荣获二等奖。加强业务理论研究,参加省民法学年会、民诉法学年会征文活动,共报送论文6篇,其中2篇获奖。《关于微信购物法律问题及应对的探讨》一文被省民法学年会评为二等奖,并在大会上作交流发言。 

(三)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规范司法意识。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民事行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我院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职权进行统计,遵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权力划分,完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理、立案、审查到做出监督决定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促进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认真组织自评自查和总结,本院案管部门随机抽查、定期复查,对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及时整改,促进提高办案水平。我院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监督意见采纳率均达到100%。 

近年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制约和影响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仍然存在: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监督效果没有达到预期;工作亮点不多,多元化监督体系需要进一步优化加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素能有待进一步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会知晓度不高,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四、下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打算 

(一)突出工作重点,稳步推进公益诉讼。今年下半年,公益诉讼将成为民事行政检察的一项重点工作,我们要认真贯彻高检院和省市院的工作部署,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深入排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依法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及时报送市检察院,力争在公益诉讼方面有所作为。 

(二)聚焦专项行动,切实提升工作成效。按照市委政法委统一部署,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重点关注久执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监督,维护行政执法权威,保护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针对民生民利重点领域,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慢作为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三)完善协作机制,着力加强对外宣传。加强与法院、公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探索和完善同步监督、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监督和执法的实际效果。加强与本院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畅通工作渠道,保障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审查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宣传,依托检察微博、微信、报刊杂志等媒体,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主动接受监督,改善司法工作环境。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开展工作,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置于区人大监督之下,经常主动汇报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加强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确保法律监督权正确行使。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机关转办、交办的案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评议,提升执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监督和支持。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着力推动淮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为建设幸福淮阴作出更大的贡献。恳请各位领导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提请抗诉:下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进行再审。 

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正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执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错误裁定、决定,或执行程序违法、或不履行、怠于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 

支持起诉: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权益受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息诉和解:息诉指检察机关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提抗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和解指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可能的,根据自愿合法原则,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造成企业、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