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的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8年11月8日决定对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经本院调查查明:
2017年6月,于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个体生产加工成品卷煎和炒饼面皮,并对外销售。于某某购买50kg/袋、共计20袋的非食用盐、25kg/袋的苯甲酸钠1袋,并在生产卷煎馅料、炒饼面皮过程中使用购进的非食用盐,在生产炒饼皮、卷煎过程中使用苯丙酸钠,并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于某某所使用的非食用盐碘含量为0mg/kg,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生产的卷煎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为3.0mg/kg,炒饼面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为2.0mg/kg,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