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行陈与淮某某安中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淮执字第3051号)一案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2015年10月12日,陈某某因淮安中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李某某未履行(2015)淮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39万元借款义务,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12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陈某某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但送达回证上无受送达人陈爱松的签名。2015年10月17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向中亿公司、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但送达回证上没有中亿公司、李某某签名或盖章。执行过程中,淮阴区人民法院查询了中亿公司的房产、土地以及李某某的房产、银行存款和车辆等财产,但二者财产均无法执行。2015年3月18日,淮阴区人民法院未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也未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即作出(2015)淮执字第30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淮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淮执字第3051号案件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送达存在不规范情形。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规定。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相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