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周某某申诉案件
2019-03-11 13:57:00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周某某,系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周某某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刑初552号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作出的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9时许,淮安市淮阴区金润城小区保安、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因业主周某某未按规定的门进出小区,在劝阻过程中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被人劝开。同日10时许,周某某回小区经过大门,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周某某胸部,致周左第5、右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