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淮小民初字第1037号朱某某与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判活动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2013年5月3日,朱某某起诉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立即将坐落于淮阴区爱琴海花园21号楼604室、1204室、1803室三套房屋交付给朱长江,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828.2元。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淮小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淮安中业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朱长江逾期交房违约金15828.20元(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驳回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67元,由朱长江负担6867元,由淮安中业地产公司负担10000元、
另查明:淮阴区人民法院向淮安中业地产有限送达(2013)淮小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回证所附邮件回执没有受送达人中业地产签字、盖章或捺印。
综上所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3)淮小民初字第1037号案件中送达存在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中的错误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