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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申请支持起诉
2019-03-22 09:52:00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

  朱某某因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决定受理。经查明:2017年4月,朱某某应王某要求去王某承包的淮安市碧桂园天山双语学校的建设工程做工地小工,于同年8月底工程结束,王某先后分次将劳务费以现金形式给付被朱某某,至今仍有余款46810元未支付,余款经朱某某再三索要,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朱某某于2018年12月向我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朱某某自2017年4月进入王某承包的碧桂园天山双语学校的建设工地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朱某某按照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王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朱某某劳动报酬。王某拖欠朱某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朱某某的支持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