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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支持起诉
2019-03-22 09:51:00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

  周某某到江苏赛诺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五金公司)上班,并按要求履行劳动义务,但是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周某某向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遂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周某某的诉求包括解除与赛诺五金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6133元。本院认为,周某某与赛诺五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某某按照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赛诺五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赛诺五金公司拖欠周静霞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本院决定支持起诉。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