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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兵故意伤害案量刑建议书
2020-08-26 08:55:00  来源:淮阴区检察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淮检一部量建〔2020〕227号

  本院以淮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徐国兵故意伤害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国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徐国兵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此致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6月5日

  编辑:李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