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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
2020-08-26 08:50:00  来源:淮阴区检察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淮检行公[2020]32080400006号

  淮安市淮阴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李某某、宋某某盗窃、抢夺案和傅某某盗窃案中,本区王家营街道双和社区360网吧、丁集镇五里战神网吧均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19年9月26日凌晨,未成年人李某某、宋某某进入本区王家营街道双和社区360网吧,盗窃他人一部黑色华为畅享8PLUS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693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下半年,未成年人傅某某多次进入本区丁集镇五里农贸市场内战神网吧上网。2018年下半年一天,傅某某在一次盗窃后进入战神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辖区内经营性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你局具有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未成年人在网吧实施盗窃或是盗窃后进入网吧打游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这两起案件中,经营性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你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性网吧的经营管理者依法惩处。对其违法行为,首先予以训诫,增强经营管理者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的社会责任感。加大执法惩处力度,依情形对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严厉惩处。

  2.对全区网吧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经过审批许可、是否设立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有无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少于60日;营业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网吧是否存在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等。

  3.要求网吧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于没有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经营者,要求立即整改并持续严格执行。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5月13日

  编辑:李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