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
淮检二部量建〔2020〕252号
本院以淮检二部刑诉〔2020〕294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刘勇、孙仁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勇、孙仁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刘勇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人 孙仁锋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此致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传惠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