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淮检一部量建〔2020〕184号
被告人黄伟皎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院以淮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盗窃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黄伟皎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 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此致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