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淮阴区院共对涉嫌交通肇事犯罪76人批准逮捕,其中被判缓刑的37人,占48.6%。分析发现,适用条件理解不全面、逮捕功能理解有偏差、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致使部分交通肇事案件捕后判缓刑,影响司法公信力,增加司法成本,亦易引发矛盾纠纷、涉法信访,应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适用条件理解不全面,赔偿不到位逮捕。逮捕条件之一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理解不全面,对社会危险性不高,但赔偿不到位、未获被害人谅解的肇事者实施逮捕措施,实无逮捕必要性,肇事者赔偿后又被判处缓刑,客观上易造成“花钱买刑”印象,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公信力。该院批捕后被判缓刑的37名肇事者均于事故第一时间电话报警,1人积极抢救伤者离开现场,其余36人均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故,除1人不能如实供述肇事经过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坦白认罪外,其余36人均被司法机关认定自首且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程度不高,逮捕必要性较低。上述37人中5人在批捕前对被害方进行了少额赔偿,3人在捕后侦查阶段、2人在审查起诉阶段、27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向被害方赔偿并获谅解。基于上述情节考量,最终对上述37人判处缓刑。
二、逮捕功能理解有偏差,外地肇事人员不到位批捕。逮捕功能之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从维稳等角度出发,对肇事者、尤其是外地肇事者,主观恶性不大、逃跑可能性小,为便于办案、保证其随传随到,还是决定对其实施逮捕。该院批捕后被判缓刑的37件案件中,其中22件案件系汽车与电动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肇事方负全部责任6件、负主要责任16件。肇事者在本地无固定居所或固定工作,其中18人系外地籍贯,为降低舆情风险,不耽误办案,选择提请逮捕。如刘远征交通肇事案,肇事者刘远征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具有自首和部分赔偿情节,但考虑到其系外来务工人员且在淮无固定居所,对其实施逮捕措施,而后因赔偿到位而判缓刑,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成本。
三、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调解不到位批捕。交通肇事被害方因痛失亲人而情绪化地提出过高赔偿要求,不愿出具谅解书。侦查办案人员疏于引导,释法说理不充分,被害人漫天要价,难以达成调解,迫于压力而逮捕,导致肇事、被害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如该院办理的韩文海交通肇事案,虽然韩文海第一时间认罪悔罪,且愿意一次性赔偿被害方80万元人民币,但未达到被害方亲属要求的150万元赔偿金额,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后经多方工作,已被批捕的韩文海在赔偿131万元后,才得以取保候审。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综合全案证据、情节,合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捕。二是建立双向说理机制。强化对不批捕案件的释法说理,完善不捕理由说明书制作,除对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外,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释法说理,及时化解矛盾,引导、力促依法达成合理赔偿协议。三是加强侦捕诉审衔接。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统一思想认识,对于交通肇事中的一些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案件,尽量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进行非羁押化诉讼。加强与法院联系与沟通,尽量减少对已批捕案件以罚代刑、轻刑判决的处理结果。四是强化交管执法。交管、路政等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尤其是加强对非机动车道车辆行驶秩序的管理,从源头减少交通肇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