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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检察办理在校大学生王某某通过校园网贷实施盗窃犯罪案
2018-10-25 15:22:00  来源:淮阴检察

  【关键词】 校园网贷 盗窃 大学生犯罪风险防范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原淮安某高校学生

  2015年6月份,淮安一高校舞蹈专业学生王某某多次用分期乐、优分期、名校贷、京东白条等多个校园网贷平台,贷款16000余元,且均为分期付款。后为偿还上述分期贷款的到期债务,王某某又以创业为借口,请求多名同学下载注册多家网贷软件,利用他人手机继续在网上贷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偿还网上的到期债务。随着网贷“窟窿”越来越大,为了在网上能够做到更多的贷款偿还旧债,2016年9月起,王某某以京东白条校园代理或学生会干部名义,以帮助大一新生办理兼职等借口,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害人名义,通过“京东白条”操作购买20余部苹果7Plus等不同型号的手机,并邮递到指定地点随即卖出变现。截止案发,受害学生达20余名,涉案金额19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2017年4月7日,王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某批准逮捕。经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7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1月,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校园网贷平台,通过为受害人注册京东白条,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以受害人名义,贷款购买多部手机并变卖套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以后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已掌握的及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本案中,王某某虽然与众多受害人系校友,但在为受害人注册京东白条后,多次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系,秘密窃取被害人信息并以被害人名义进行网贷购买手机后变卖套现,实际上其盗窃行为已经产生;虽然事后受害人知悉是王某某所为,且王某某也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其也只是在盗窃行为完成之后的退赃行为,不影响其盗窃行为本身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是利用受害人名义注册网上贷款业务,并承诺为受害人还款,而非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否应构成侵占罪的意见?经查,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多种借口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秘密窃取他人信息,通过网贷手段购买手机变卖套现,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校园网贷的快速发展,网贷平台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大学生借贷出现“坏账”的情况屡屡出现,从而引发一系列暴力、自杀及犯罪问题,亟需加强治理。本案中,王某某利用校园网贷平台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再一次折射出校园网贷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许多大学生没有稳定收入,无法满足银行严格的贷款条件,而校园网贷虽然可以解决短期内资金缺乏的问题,但存在风险和问题却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大学生在使用校园网贷中缺乏自制力和必要的金融知识。现在的大学生喜欢高端电子产品,存在互相攀比的行为。而他们很多人学习之余又不愿选择去打工慢慢攒钱,于是贷款就成了捷径。本案中,王某某在供述中强调,因为学习音乐专业,花费较高,而出生于农村,父母务农,经济来源单一,每月仅有父母给付的1000元左右的生活费,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消费需求。而且他一直存在攀比心理和从众心理,盲目消费,本来自己有一款华为手机,但为了在同学面前有“面子”。由于大多数大学生对金融知识比较匮乏,不会计算实际利率,感觉自己贷的不多,只要平时节约点应该还得起,就敢于贷款了。等到要还钱时,才发觉压力太大,自己根本还不了,于是只能选择向同学借钱或向更多的借贷公司贷款,拆东墙补西墙,陷入利滚利的陷进。

  二是个人信息泄露,给受害学生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部分网贷平台登陆后即可查看借贷人在贷款时填写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本案中,王某某所作的20余起案件中,均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同学的相关信息,用别人的名义在“京东白条”上进行操作,当还款不能时,而这些记录将会影响到受害人日后银行贷款时的信用审核。受害学生绝大多数为大一女生,在其过程中,这些受害学生在心理上背负沉重的还贷负担。有的学生担心被老师、父母发现,多选择在深夜发微信向王某某催要还款,白天大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精神状态不好等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学业。

  三是增加家庭经济负担,给校园安全及社会治安埋下较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目前大学校园中至少有30%左右的学生在使用网借贷款,网络借贷公司对借款人资质审核不严或者根本不进行审核,也不去考虑学生的还款能力,一味放款,坐等家长兜底,诱导和纵容了学生过度借款、过度消费。对于像王某某这样经济水平一般的家庭来说,无疑会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办案中还发现,学生中有很多人贷款到期不能如约归还,他们作为弱势群体,在贷款到期后便会经常遭遇放贷公司的恐吓和威胁,而公安机关对介入经济金融纠纷缺乏法律支持,他们一般只是制止和打击因高利贷而引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而法院往往难于认定和判断高利贷的事实和疑点。这样,借贷者便不胜其扰,给校园安全和社会治安埋下较大隐患。

  【对策和建议】

  王某某本是农家的孩子,其父母均为农民,可以说全家的未来希望都是寄托于王某某身上的。如今其因校园网贷而走向犯罪道路,没有出校门即进监狱,对其个人及家庭来说是一个悲剧,也可以说是社会共同监管责任缺失、不到位造成的一个悲剧。为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家庭要担起孩子远离校园借贷的监护之责。家庭对大学生的消费观的养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父母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消费原则和方法在无形中也会被子女所效仿,因此,父母要秉持健康理性的消费观,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此外,家长作为大学生的至亲和监护人,要尽量对孩子多一些学生和生活上的关心和关注,掌握孩子学生、生活的近况和现状,多一些对孩子在校园借贷等可能存在的隐患方面的教育和要求,担起应有的监护职责,让学生远离校园借贷。

  二是高校要加强管控防范和应急预警处置。高校要高度重视校园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把此项工作逐渐纳入到日常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之中,通过校园网站、校园广播、海报、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结合主题班会、观看宣传片等形式,积极开展有关金融网络安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以增强学生金融、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建立信息畅通的预警处置机制。辅导员、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网络借贷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评估校园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对已经发现有参与网络借贷的学生,要建立跟踪档案,及时与学生及学生家长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问题

  二是要重视学生思想教育和学区环境的治理。大学校园不同于中小学的教学和监管方式,对于学生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环境,完全秉承自由、开放、民主的管理,所以学生的行为由自我认知和价值观决定。学校应高度重视校园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从学生的思想层面着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学校应将工作落到实处,完善工作机制,将学生网贷的处理办法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切实治理网贷平台等无关人员进入校园随意张贴广告、开展宣传或促销活动,对已经在校内张贴的网贷广告要及时清理。通过海报、网络、展板等形式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同时加强学生网贷的监控与引导。

  三要树立学生正确的消费观念。把学生的消费观念、消费状态、消费习惯作为重要的日常教育管理内容。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深入开展“诚信、感恩”等主题教育活动,纠正学生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教育学生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引导学生养成合理消费、理性消费、适度消费的消费观念。通过关注学生的生活状态及家庭情况,评估学生的消费状态,及时发现学生是否有借贷行为。通过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联系,合理支持、适当控制学生的消费支出,帮助学生科学制定消费计划,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做到不超前消费、不预支消费、不借贷消费、不从众消费,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四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政府部门应引导金融、司法各部门建立完善确实可行的法律体系,为广大社会借贷人群及学生团体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督促公安、工商部门的日常监察,扫除当前存在的各种不合法网贷平台,纠正各种不合规操作行为,净化网络借贷的市场环境;利用金融和网络力量,建立完善的网络个人信用体系,卖家真实,买家可信,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一份坚实可靠的信用保证。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