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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检察院办理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2018-10-25 15:24:00  来源:淮阴检察

  【关键词】 喷洒工业用除草剂 损害农田 破坏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起,农民谢某某因琐事,一直对邻居心生怨气,决定伺机报复。为泄私愤,2015年下半年,谢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工业用除草剂甲嘧磺隆,兑水后趁着夜色喷洒在附近邻居的农田里,导致周边11家农户共计72亩的农田受损,种植的香瓜苗、麦苗枯死。

  【案件结果】 2016年5月25日,谢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由淮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9月11日,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核心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本是一个地地道道、老实本分的农民,就因为与乡邻之间的一些琐事,心生不满和怨气,无端怀疑有乡邻与自己过不去,心生不满,不能正确排解心中积怨,出于蓄意报复的目的,居然对广大农民世代耕种、视为自己命根子的土地喷洒工业用除草剂,导致大面积农田受损、农民种植的麦苗、香瓜苗枯死,引发群众信访。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谢某某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以喷洒毒药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虽然谢某某交代,他实施此行为,本意就是为了报复一下,根本没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更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法网恢恢,其一时的泄愤之举,由于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谢某某本人终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由于谢某某喷洒的犯罪行为,给大面积的农田造成损害,带来的后续恢复代价极为惨重,农田受害,秧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9万元。一开始,当受害农户看到自家的秧苗因为谢某某的犯罪行为而陆续死亡,焦急万分,多次前往当地政府、公安和检察等部门信访,要求尽快从严惩办凶手。面对受害农户的诉求,我们一方面向他们释法说理,引导受害人依法维权、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一方面从细审查案件,多次实地查看农户受损情况,同时,积极为11家受害农户每户争取补偿款2000元,有效缓解了被害人的焦虑、对立情绪。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当地政府联系环保、农委、农科院等部门对受损农田进行功能鉴定,由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损农田,采取中和排灌方法,多次进行土壤改良。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大部分受损农田已恢复正常耕种。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案件。本案中,谢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认为自己蓄意报复的行为不对,但也只认为自己存在过错,而没有意识到自己这种报复举动已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对此,检察机关有三点建议:

  一是对人民群众尤其广大农民要继续强化法律宣传。我国刑法现有罪名多达几百种,种类繁多。除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常见的罪名外,实际上,仍有许多相对“冷门”的罪名不为人所知,比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持有伪造发票罪等。本案中谢某某所犯的破坏生产经营的罪名,许多农民群众也不知道。该案的发生,值得引起更多的注意,也再一次提醒加强农村普法的重要性,提高人民群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度,从而降低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不可少。除了电视新闻、宣传画册、送法下乡等传统途径以外,更应创新思路,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普法,抓住重点,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施教,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向基层深化,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普法体系;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村居律师、农村司法人员的作用,加强与村民的沟通联系,积极为群众释法答疑,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亲和力,营造出浓厚的学法、懂法、守法氛围,变“被动普法” 为“主动学法”。

  二是要加大对农民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和睦相处的宣传引导。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本身就是农民,他很清楚农田对于广大农民的极端重要性。可就因为不能正确处理和村民之间的纠纷,为图报复,竟然走向毁坏农作物、破坏农田的犯罪之路,给受害农户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最终也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尤为严重的是,原本肥沃的72亩农田就因为被告人的一时泄愤,成为绝收田;在改良土壤的过程中,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经过一年多才能正常种植。在此,建议在对农民的普法宣传中,要加大邻里纠纷化解的引导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正确处理好邻里矛盾,遇事不走极端,发扬“让他三尺”的精神,与邻为善、友好相处,千万不可以用违法犯罪行为报复他人,否则会害人害已。

  编辑:陈静